女子花10万元请明星带货,承诺卖出170万腊肉,结果只卖出1单!警方调查后发现:套路早已设计好
“花10万元请明星带货,保底销售100万元,结果直播结束后只卖出1单。”
这样的事情听起来像段子,却真实发生了。
上海一位做腊肉生意的王女士,为了尽快清理价值170万元的库存,找到一家号称拥有明星资源的直播带货公司。对方信誓旦旦承诺,只要支付10万元坑位费,就能安排明星直播,不仅保证销量,达不到约定还可以按比例退款。
王女士觉得,这是一次难得的机会,于是毫不犹豫签了合同。
可她怎么也没想到,这10万元,竟然成了骗子眼中的“猎物”。
事情还要从2023年说起。
据公开资料显示,汤某与另外两名合伙人商量成立一家直播带货公司。
三人分工十分明确,一人负责出资,一人负责寻找客户,一人负责联系明星,看上去像一家正规运营的直播机构。
为了扩大影响力,他们不断对外宣传自己拥有丰富的明星资源,可以帮助商家快速提升销量,吸引了不少急于打开销路的中小企业。
王女士就是其中一位。
她经营着一家食品企业,仓库里积压着大量烟熏腊肉,总价值约170万元。
由于传统销售渠道效果并不理想,她开始把希望寄托在直播带货上。
就在这时,这家带货公司主动表示,可以邀请明星夫妻参与直播,还承诺保底销量达到百万元,如果达不到目标,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退款。
面对如此诱人的承诺,王女士很快支付了10万元坑位费,并与对方签订了直播合作协议。
为了迎接这场直播,她还提前组织客服、准备物流、安排发货人员,满心期待直播结束后订单爆满。
然而,现实却给了她沉重一击。
直播当天,明星确实到场了。
但整个直播过程中,明星只是简单出镜,并没有对王女士的腊肉进行介绍,也没有与产品同框展示,更没有任何推荐环节。
直播结束后,后台销售数据几乎没有变化。
最终,整场直播仅成交1单。
不仅170万元库存几乎纹丝未动,连支付的10万元坑位费也打了水漂。
第二天,王女士立即赶到带货公司讨要说法。
可让她意外的是,公司已经人去楼空,负责人全部失联。
意识到事情不对,她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方调查后发现,这并不是一起普通的商业合作纠纷。
涉案公司并非因为经营失败导致销量不好,而是一开始就将目标放在所谓的”坑位费”上。
据调查,多名商家都曾遭遇类似情况。
带货公司利用”明星带货”“销量保底”“退款承诺”等宣传吸引客户签约,等坑位费到账后,便象征性安排明星露面,至于产品是否真正推广、销量是否达标,他们根本不在意。
甚至涉案明星后来也表示,自己只是按照合同要求出镜两个小时,并没有接触相关产品,更没有进行任何推荐。
也就是说,所谓”明星带货”,实际上只是明星露个脸,而真正需要推广的商品,消费者几乎没有看到。
面对警方调查,几名涉案人员却始终不承认自己涉嫌犯罪。
他们辩称,直播带货存在市场风险,这几场直播只是效果不好,并非故意诈骗。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究竟属于合同纠纷,还是刑事犯罪?
首先,如果只是正常履行合同,由于市场原因导致销量不理想,一般属于民事合同纠纷。
毕竟,没有任何人能够保证直播一定能够卖出多少商品。
但是,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之初,就没有真正履约的打算,而是利用虚假的销售承诺、明星资源、保底销量等内容骗取商家的坑位费,那么案件性质就可能发生变化。
根据《民法典》规定,合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如果一方没有按照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费用、赔偿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而如果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财物,并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
至于本案是否最终构成合同诈骗罪,还需要结合涉案人员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存在大量类似作案模式、资金流向以及其他证据,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
高律师提醒大家,如今直播带货已经成为不少企业拓展市场的重要方式,但任何承诺”保底销量”“稳赚不赔”“百分百爆单”的宣传,都要提高警惕。
合作之前,一定要核实直播机构资质、明星合作真实性、历史带货数据,并将双方权利义务、退款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写入合同。
一旦发现对方收款后失联,或者存在虚假宣传、恶意骗取坑位费等行为,应当第一时间保存合同、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直播录像、后台销售数据等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依法提起诉讼,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对此,你认为这种”收坑位费、不做推广”的行为属于普通违约,还是涉嫌诈骗?如果是你,会不会相信”保底销量”这样的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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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根据公开报道整理,仅作法律普法分析,案件最终性质以司法机关生效裁判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