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一名女子术后到医院肛肠科换药,诊疗过程中,她认为男医生触碰自身隐私部位,内心感到不适。女子回家后将情况告知丈夫,丈夫心生愤怒,前往医院办公室与接诊男医生发生冲突并动手殴打对方,造成医生轻微伤。
医院随即报警,打人相关人员被处以 12 日行政拘留。此后,被打医生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女子一方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58000 元。
这笔钱究竟该不该赔,关键不在夫妻二人的愤怒,也不在医生的一面解释,而在伤情、票据和现场行为。裁判材料中的当事人为奉某、江某、刘某和陈某。
奉某原是湖南新化县某中医院执业医师,事发前约40天被派到湖南某高校附属医院肛肠科进修。江某做过痔疮切除手术,术后一直需要换药,先前多由女性医生处理,出事那晚临时由奉某操作。
江某离开诊室后告诉丈夫刘某,换药期间奉某有让自己难以接受的言语和动作。刘某没有先去医务部门提交书面投诉,也没有要求医院核对换药记录,而是多次寻找奉某理论。
后来,刘某与江某、陈某一起进入医生办公室。奉某坚持操作属于诊疗需要,双方越说越僵,争执很快变成肢体冲突。
裁判资料显示,动手者并非只有刘某一人,公安机关认定三人结伙实施殴打,对三人作出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理。
奉某随后被送到长沙市第一医院,住院5天。病历记载有脑震荡、肺挫伤、肠管挫伤、左耳挫裂伤并感染以及多处软组织挫伤,法医鉴定结论为轻微伤。奉某为治疗支付12900元,11月5日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一个月。
出院后,奉某把三人起诉到法院,提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请求,总额58661元,并要求赔礼道歉。
江某一方在庭审中仍称奉某存在不当言行,希望法院认定医生对冲突起因负有责任。法院没有凭任何一方的情绪下结论,而是查看病历、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庭审陈述。
江某一方没有提交足以证明奉某实施不当行为的证据,因此相关抗辩没有被采信。案件的悬念也落在58661元是否都有证据支持。
法院逐项核算后,只认定医疗费12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误工费5472元、护理费423.5元,以及酌定的交通费和营养费各200元,合计19496元。
奉某主张的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因伤情为轻微伤且没有证明严重精神损害,未获支持;5000元后续治疗费也因缺少凭据被驳回。
三人构成共同侵权,需要对1949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公开道歉,法院结合行政处罚、探望情况和庭审态度,没有再作强制要求。
这起案件还有一条容易被忽略的处理路径。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医患争议可以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或者诉讼。
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又要求医院调查科室、人员和相关记录,复杂投诉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涉及多个科室的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
江某若当场暂停换药,要求说明操作范围并向医院投诉,医院便能核对医嘱、病历和在场人员。即使调查结果不能让双方满意,也可以报警、调解或起诉。
把疑问交给证据,把损失交给法院核算,远比冲进办公室动手更能查清事实,也更能保护患者和医生双方的正当权益。
信源: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本案民事裁判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