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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女子投资真有眼光,砸1400万买198个车位,如今挂牌10万一个出售,

湖南长沙,女子投资真有眼光,砸1400万买198个车位,如今挂牌10万一个出售,可小区业主们嫌贵,合伙把她告上了法庭,要求按几年前车位原价出售。殊不知,女子批量购车位,合同有效,车位产权完整,有权处置个人资产,闹得业主也没办法。女子说:“以前你们一个个都不想买车位,现在缺车位,又抱怨价格!”

本来车位就是女子买来的,不是小区公共车位,不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人家有权定价,且这个价格也比周围车位价低,只是比原价高,售卖合理。其他业主当初嫌贵,现在没地方停车了,才急于购车位,发现贵了一些,心中不满,但这怨谁了,买还是不买?

原来,该小区于2019年交房,一开始楼盘地段不好,十分偏僻,周边没多少人流量,而且配套设施不到位,很多设施都没有提供,一片荒凉。

由于条件不太好,大部分栋楼都处于空置状态,停车场更是一片狼藉,基本上都是空空的,没有人要。因为有的业主还没有车,有的业主不想花钱,以为坐地铁和公交足以应对出行。

面对这情况,开发商愁得睡不着觉,心想这可怎么办,车位卖不出去,没有资金周转,生意也不好做了,得想个办法把这些车位卖出去换成钱。

经过考虑,开发商决定降价处理,单个车位价仅售7.2万元,把牌子就挂在外面宣传去了,打算让业主们购买。

结果买车位的人还是很少,许多业主一看,直接摇头,然后就走了,不知是嫌贵,还是有别的打算,反正车位还是难以卖出。

后来,该女子得知这个消息,脑筋机灵一动,何不自己买下来,来个大投资,于就是花了1400万,把198个车位给买下了,签了合同,合法有效。

过了几年,小区周边开始发展起来了,学校多了,商场多了,路边叫卖声不断,新入住的业主也接连不断,这样一来,停车需求越来越大,很多业主说把车位买了算了。

女子一听很多人要买车位,就挂牌10万一个出售,可是之前的老业主知道几年前不是这个价,就提出异议,要求她按原价出售,女子不同意,买车的业主们就联合把她告上了法庭。

结果,女子占理,这些车位是人家花钱购买的,不是全体业主共有的,业主没有权力要求女子按原价出售,人家的价格合法合理。

其实,从周围车位价格来说,该女子的价格并不算高,之后为了照顾业主的需求,女子说可以优惠一点出售,谁想买随时可以联系她。

这样一来,女子也已经做得不错了,毕竟都是一个小区的,低头不见,抬头见,优惠价让业主购买,退一步海阔天空。

尽管这样,可能有的业主会买,有的主业还有意见,但这都不影响女子卖车位,人家有权合理定价!

《民法典》第240条所有权处分权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车位是该女子花钱买来的,已经是车位合法所有权人,本身就有权自主决定出售、出租,同时也可以自主设定交易价格,加价出售属于行使法定收益权,业主不能要求别人按原价。

当然,前几年原价较低,确实是开发商定的价,现在就算开发商卖这些车位,估计也会加价,甚至会比女子卖的价格还高,业主也得想想,是不是这个道理。

《价格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该事件中,小区产权车位不是政府定价管控商品,而是实行市场调节价,该女子明码标价10万元一个车位进行售卖,并没有捏造涨价信息,也没有串通抬价,更不存在欺诈行为,不违反价格法,不属于哄抬物价的违法情形。

《民法典》第465条合同相对性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小区车位购买合同的签订,仅约束开发商与批量购买车位女子,没有与全体业主设立“必须原价转售”的附加条款,所以业主没有权力强制要求女子按原价转让车位。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

该素材来源于包头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