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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精日”分子我们为什么还这样温柔? 浙江杨宇轩(14岁)、江苏徐凯睿(15岁

对待“精日”分子我们为什么还这样温柔?
浙江杨宇轩(14岁)、江苏徐凯睿(15岁)、河南周犇(16岁)三人用压岁钱和零花钱凑齐一万余元,购得《九六式马防毒面具取扱法案》及、1875部队经费账目,于26年5月无偿捐赠给哈尔滨731罪证陈列馆。捐赠公开后,杨宇轩收到“删帖闭嘴”“别逼我给你家销户”等死亡威胁,对方用流利日语回复其追问。
徐凯睿自25年底最早捐赠起便持续遭网暴现在警方才正全力侦办,通过技术溯源追查威胁账号源头?是不是太晚了啊😦
“精日”行为并非简单的文化偏好而是对民族苦难的亵渎和对侵略罪行的美化。其危害具有深层的危害性远超过“暴力犯罪”。在浙江杨宇轩捐赠日军罪证遭网暴事件中,威胁者近七成IP位于国内,甚至使用流利日语进行恐吓,显示出“精日”势力已具备组织化、隐蔽化的特征。他们充当了外部势力进行认知渗透的“内应”,通过舆论攻击爱国者,制造寒蝉效应,阻碍历史真相的传播。
对于精日份子的行为,我们的法律多以“寻衅滋事”或“扰乱公共秩序”进行行政拘留,处罚力度相对较轻。虽然现在有了《英雄烈士保护法》。明确规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界定的标准太模糊。
这些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多是未满18岁的的人可是他们倚仗着未成年人的身份,为了利益最大化却为所欲为。现今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及最新发布的《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年龄段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也可以承担刑责。我们也应该把只要有“精日”的行为界定是刑事责任。汉奸精日 精日必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