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新福建聪林✍ 微普法 《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救〔2021〕128号)
第十二条 以下项目应当计入家庭收入: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后的收入。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征地保养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按规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社会救助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解读社会救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一百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