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的王阿姨和朱某在家重温旧情,激情过后朱某就留宿了。凌晨五点天刚亮,朱某看见王阿姨瘫坐地上靠着床,叫都叫不醒。立马打了120,可等急救人员一查,人已经走了。儿子知道这事后,完全接受不了,把朱某告上法院,索赔88万多。这个判决一出来,网友议论挺多。
凌晨五点左右,天刚蒙蒙亮,朱某醒来后发现王阿姨靠着床瘫坐在地上,叫了几声都没有回应。朱某心里一紧,赶紧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可等急救人员赶到现场一检查,人已经走了。
好好的一个人,怎么突然就没了?后来经过鉴定,王阿姨的死因是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也就是说,她本身可能有心脏方面的问题,在那个凌晨突然发病,没撑过去。
朱某随后被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但经过调查,最终因证据不足,检察院没有对朱某提起公诉。刑事上不追究,不等于这事儿就完了。
王阿姨的儿子得知母亲的死讯后,完全接受不了这个事实。他认为,朱某当晚和母亲在一起,在母亲出现异常情况时没有及时有效施救,这才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于是,儿子一纸诉状把朱某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8万多元。
法庭上,朱某的辩解是:“我以为她在睡觉。”他说当时凌晨五点天还暗着,看到王阿姨靠着床坐在地上,叫了几声没反应,就以为她只是睡沉了,没敢贸然判断,想着等天亮了再说。就是这个“等天亮再说”的念头,成了整个案子的关键。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作为当晚与死者同处一室的成年人,在发现王阿姨出现异常情况后,确实存在未及时有效施救的过失。但是,这个过失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撑。
综合全案情况,法院酌定朱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算下来大约是8.8万元。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判决一出,网友们议论纷纷。有人觉得朱某太冤了,大半夜的谁能想到是心脏病发作?有人觉得8.8万赔得太少,一条人命怎么就值这么点钱?还有人追问:同床共枕的人,到底有没有及时救助的法定义务?
在我看来,这件事最让人心里不是滋味的地方,是那个“等天亮再说”的决定。凌晨五点,天还没亮透,人刚醒过来,脑子可能还是懵的。
看到一个人靠着床坐在地上,叫不醒,普通人的第一反应大概率也是“再睡会儿吧”“可能太累了”。谁能马上联想到是心脏病发作?朱某不是医生,没有专业知识,在那个时间点判断失误,说实话不算离谱。
但法律看的是另一回事。法院认定朱某有过失,不是说他害死了人,而是说他在发现异常后反应不够及时。作为同处一室的成年人,你比任何人都更早发现异常,你有义务做出比“再等等”更积极的应对。这个“再观察一下”的念头,在法律上被量化为8.8万元的赔偿。
可话说回来,10%的赔偿责任,这个比例本身就说明了一个问题:法院也认为,王阿姨的死亡主要还是她自己的身体原因造成的。朱某的过失,充其量只是一个次要因素。88万和8.8万之间的差距,既是法律对因果关系的严格认定,也是情理和法理之间那道不容易跨越的鸿沟。
对王阿姨的儿子来说,失去的是母亲,得到的是8.8万元的判决。钱再多也换不回人,何况这个数目离他的预期差了十倍。他想要的或许不只是一笔赔偿,而是一个“有人要为这件事负责”的说法。法律给了他这个说法,但分量可能远没有他期望的那么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