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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二)救助对象和措施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措施

深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

(二)救助对象和措施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措施部分共24条,主要规定了社会救助对象的分类和各类救助措施,是整部法律的核心内容之一。法律明确规定,社会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需要疾病应急救助人员以及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方实际将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纳入社会救助对象范围。这种明确的救助对象范围,有利于社会救助工作的精准实施。

法律特别强调,国家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科学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根据救助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社会救助。社会救助分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和急难社会救助三大类。基本生活救助包括特困人员供养和最低生活保障;专项社会救助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包括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散人员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增加相应的社会救助帮扶措施。

在救助对象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是一个新增的重要类型,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且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家庭。这一类型的设立,体现了社会救助制度的精准化和人性化发展,有助于解决因病、因学等刚性支出导致生活困难家庭的问题。

来源摘自:国家治理研究中心 新华国研经济学研究院 2026年5月7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社会救助法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解读社会救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