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莞,9岁小学生放学回家,在小区门口被突然扑过来的大狗惊吓而摔倒,造成左手腕骨折,孩子家长要求狗主人赔偿,道歉,被狗主人拒绝,理由是牵了狗绳,狗没有碰到人为由。孩子家长一怒之下把狗主人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9岁的小学生,放学后和同学一起走路回家,走到小区门口的时候,突然一只大狗猛地扑了过来。
小学生被吓得当场摔倒,左手撑地,造成手腕骨折。
孩子家长心疼得不行,赶紧通过小区物业找到了狗主人,双方约好第二天一起去医院给孩子看病。
可看完病之后,狗主人变卦了,说什么也不肯赔钱,连句道歉的话都没有。
狗主人的理由很简单——我遛狗牵了绳,狗也没碰到孩子,凭什么让我赔?
他还说事发地点是监控盲区,只拍到了孩子摔倒的画面,没有拍到大狗扑人的全过程,证据不足。
孩子妈妈气得不行,直接把狗主人告到了法庭,要求狗主人赔偿医疗费、校服费、交通费等共计1200元钱,后续的治疗费用也保留追诉的权利。
法院收到案子之后,觉得这是邻里之间的事情,能调解解决,就派了调解员来处理。
可是狗主人一开始态度很硬,坚决不同意调解,觉得自己没错。
孩子妈妈这边也不让步,说就是要为孩子讨个公道。
两边僵住了,调解员没放弃,跑到小区物业和辖区派出所去核实情况。
搞清楚来龙去脉之后,调解员又约了狗主人谈了一次。
调解员跟他讲了一个关键的道理:你遛狗是牵了绳不假,但那根绳子太长,狗猛地扑出去你根本拽不住。再加上当时正是放学高峰期,小区门口人来人往,大狗突然扑向一个9岁的小孩,这本身就是一种危险行为。
孩子摔倒受伤,跟狗突然扑过来的动作有直接关系。
调解员还把孩子左手腕骨折的照片拿给狗主人看,说这么小的孩子遭这个罪,当父母的心里得多难受。
一番话说下来,狗主人的态度慢慢软了。
经过好几轮沟通,双方最后达成了和解:狗主人赔偿孩子一部分医疗费,案子就这么结了。
调解员很明确地说,狗虽然没有直接碰到人,但突然扑过来的动作把孩子吓摔倒,伤害结果跟狗的危险动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牵狗绳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但绝不是免责的“护身符”。
在公共场所养狗,主人必须真正管好,不能光牵根绳子就万事大吉。
这件事,狗主人那句“牵了绳就没责任”,乍一听好像有点道理,但是根本站不住脚。
牵绳不等于管好了狗, 绳子是牵了,但绳子太长,狗猛地扑出去主人根本拽不住。
绳子在手里和真正控制住狗,是两码事。
尤其当时是放学高峰期,小区门口全是孩子,一条大狗突然扑向9岁小学生,这本身就是危险行为。
狗主人说“狗没碰到人”,可孩子是被吓摔倒的,手腕骨折是实实在在的后果。
法律保护的不仅是“被咬伤”,也包括“被吓伤”。
何况一个9岁孩子遭这么大罪,当父母的肯定心疼。
狗主人连句道歉都没有,搁谁心里都过不去,让他赔1200元的要求真不算高,就是医疗费、校服费这些实际花销。
狗主人一开始死活不认,非要闹到法院,最后赔了钱还输了邻里情分,何必呢?
所以 养狗是你的自由,但管好狗是你的责任。
公共场所不是自家院子,狗冲陌生人扑腾,哪怕没碰到,把人吓出个好歹来,照样要担责。
别以为牵根绳子就万事大吉,真正重要的是你能不能控制住它。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这意思就是说“无过错责任”——不管主人有没有错,只要动物造成损害,主人就得负责。
这狗虽没碰到人,但突然扑跃的动作把孩子吓倒摔骨折,损害结果和狗的危险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孩子没有故意挑逗狗,狗主人就得承担赔偿责任。“没碰到人”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内容来源于: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