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为人师!”云南,一14岁初二女生看到巡查老师走来,赶紧跑到最后一排拍醒打瞌睡的同学。谁知,巡查老师发现后冲进教室,揪住女生头发、掐住脖子,当众扇了她几耳光,全班同学和讲台上的老师都愣住了。女生委屈,她是受班主任委托才去提醒同学的,下课后哭着找班主任,让打电话给父母,却没人管她。放学后,女生借宿管电话打回家,家长赶到学校,巡查老师非但不认错,还对着家长破口大骂。事后,女孩被确诊焦虑抑郁状态,至今不敢回学校。家属果断报警,但涉事老师仅被记过,家长认为处理太轻,已向上级申诉。
据悉,2026年5月27日上午9点40分左右,某中学初二教室正在上物理课,14岁的韩小璐看到巡查老师白老师走到门口,赶紧起身跑到后排,拍桌子叫醒打瞌睡的同学,然后回到座位。
这是班主任给她的任务,在看到巡查老师后,第一时间提醒睡觉的同学,免得班级被扣分。
白老师并不知情,他见韩小璐在课堂上走动拍桌,没做任何核实,直接冲进教室,当着全班同学和物理老师的面,揪住她的头发、掐住脖子,扇了她几耳光,全部人都惊呆了。
下课后,韩小璐哭着找到班主任和年级组长,要求给父母打电话回家,可两位老师调了监控,但没有当场处理,她只能趴在座位上一直哭到中午。
11点40分放学,韩小璐借宿管电话联系了父亲韩先生,韩先生当即向教育单位反映,12点40分赶到学校。
与白老师沟通时,对方态度恶劣,甚至冲过来辱 骂他,被其他老师拦下。
学校的处理方式就是陪韩小璐去医院做了CT,结果显示没有明显外伤。但从那天起,韩小璐情绪低落、失眠、害怕回忆,再也不敢回学校。
6月2日,她被某医院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另一个医院也给出了同样诊断,建议去精神专科治疗。
白老师事后解释,当时他以为韩小璐在扰乱纪律,弄清真相后,向她道了歉。但这个道歉是为了打人,还是为了误会动机,家属不清楚。
韩先生认为,女儿有班主任授权,白老师不问青红皂白直接动手,学校事后又拖沓,这是他们无法接受的主要原因。
6月3日,警方对韩小璐被殴打一事正式立案调查。
6月18日,教育单位也立案调查,认定白老师”法纪意识淡薄,管理失当,处置方式粗暴”,给予记过处分,班主任和年级组长被批评教育。
韩先生对教育单位的处理不认可,已向上级单位申诉,他认为处分太轻,也对学校事发后未及时安抚、导致女儿心理问题加重表示不满。
目前,案件仍在处理中。
有人说,这老师下手太狠了,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被揪头发扇耳光,这已经不仅仅是惩戒了。孩子以后还怎么在班里抬得起头?记过处分太轻了,这种人不配站讲台,必须严惩。
也有人说,最让人寒心的是女孩挨打后的遭遇。下课后哭着去找班主任,监控也调了,结果呢?没人管她,任凭她在座位上哭了一节课。学校第一时间想的不是安抚孩子、处理老师,而是先陪去做CT证明“没外伤”来撇清责任。学校这种冷漠的态度,比打人更可怕。
这件事让人心寒,一个班主任授权的善意举动,换来当众殴打和心理创伤。老师有管理职责,学生也有人格尊严,两者的边界在哪里?这场风波,还在等一个答案。
从法律角度,白老师的行为是正常教育惩戒,还是违法体罚?学校是否有责任呢?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行为。
白老师在未核实事实的情况下,对学生韩小璐实施揪发、掐脖、扇耳光等暴力行为,无论动机如何,手段本身已构成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体罚,动机的善意不能替代手段的合法性,明显超越合法教育惩戒的边界。
同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警告至开除处分。
对于白老师的行为,教育单位只是给予记过处分,相对于韩小璐损害后果,确实有些轻了,家长申诉后,结果可能改变。
除了行政处分外,白老师还将面临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五十一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警方对白老师的行为已经立案调查,一旦查实,考虑到本次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最高可出10日拘留及最高1000元罚款。
此外,结合《民法典》第第一千二百条规定,白老师当众殴打学生,学校显然没有尽到合理管理职责,依法应当承担因此造成韩小璐损害的全部责任,包括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