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谁死谁有理!”广西南宁,一男子坐顺风车回老家,眼瞅着快到家门口了,突发心梗不幸离世。司机吓得赶紧停车,掐人中、清口鼻,又跑到路边小卖部喊人帮忙打120,可还是没能拽回这条命。事后,男子家属把司机告了,索赔18万,理由两条:一是没网约车证,属于非法营运;二是没第一时间自己打电话叫救护车,耽误了抢救。法庭上,司机大喊冤枉,我就是个普通人,碰上这种突发急病,能做到掐人中、喊人打120,已经尽力了。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赵某是横州人,长年在广东打工,今年春节过后,他像往年一样,盘算着回家看看。
2月13日这天,他在一个顺风车平台上下了单,要从广东某地返回横州,目的地就设在那所他再熟悉不过的小学附近,他的孩子在那里读书,家也在那一片。
接单的司机姓韦,开的是一辆普通的私家车,这趟路程不近,平台计价是204块钱。说白了,这笔钱也就是分摊个油钱过路费,跟跑营运挣利润完全是两码事。
韦某平时有自己的工作,偶尔跑跑顺风车,无非是路上有人聊聊天,顺便补贴点开销。
那天傍晚,车一路开得还算顺利,快到晚上八点的时候,车子已经驶入了横州地界,眼瞅着就要到赵某设定的那个小学附近了。
韦某把车速降下来,准备靠边停,他透过后视镜瞄了一眼后排,想跟赵某确认下具体在哪下比较方便。
可这一看,就觉得不对劲,后排的赵某歪靠在座位上,喊了两声,没反应,又提高了嗓门,还是没应答。
韦某心里咯噔一下,赶紧靠边停稳,拉开车门去查看。凑近了一看,赵某脸色发白,人已经处于无意识状态了。
韦某当时就慌了神,他是个普通人,不是大夫,哪见过这场面,他下意识地伸手去掐赵某的人中,又手忙脚乱地帮他清理了一下口鼻,怕有什么东西堵着喘不上气。但这些土法子显然没用。
天已经黑了,他对这一片说熟也不算太熟,毕竟是外地开过来的,周边环境脑子里没概念,最近的医院在哪个方向,他一时半会儿也拿不准。
这时候,他看到路边有个小卖部亮着灯,门口有人。韦某像是抓住了救命稻草,冲过去就喊,一边喊一边让人帮忙赶紧打120,又让人想法子联系赵某的家里人。
他自己手机攥在手里,脑子里乱糟糟的,光顾着喊人帮忙了,确实没在第一时间自己拨出那个急救电话。
后来120急救人员赶到了,在现场就进行了抢救,但心梗这个东西,发作起来太快了,有时候真是几分钟的事。
折腾了大概半个小时,医生最终确认,人没能救回来,死亡原因就是突发急性心肌梗死。
赵某的家人接受不了,咬定司机韦某肯定有责任,一纸诉状把韦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8万多元。
法庭上,家属指出,第一,他们去查了,韦某没有办那个《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这就属于非法营运,既然非法,那责任就更大了。
第二,也是他们最耿耿于怀的一点,司机发现赵某不行了之后,没有第一时间自己打120,也没有赶紧开车往医院送,反而是跑去找路人帮忙,这来来回回一耽搁,把最佳抢救时间给错过去了。
家属觉着,按照公平原则,司机怎么也得担个两成的责任。
面对指控,司机韦某辩解,我就是一个开私家车的普通人,哪能提前看出他心梗要发作?发现人不对劲后,做了该做的,人没救回来我也难受,但这事真不能怪我,更不能把没第一时间打电话说成故意耽误,请求法院驳回。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根据《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顺风车)是由车主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法院指出,顺风车的本质是车主自用基础上的顺便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与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车、网约车等营运车辆有本质区别,无需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证。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法院进一步指出,虽然顺风车不完全等同于商业承运,但韦某与赵某形成合乘关系后,韦某负有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合理救助义务。
不过,法院认为,韦某的义务不要求达到医护人员标准,而是以“普通理性人在相同情境下的行为”为判断尺度。
韦某的掐人中、清理口鼻、向路人呼救并明确要求拨打120等行为,应认定已达到“尽力”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具体到本案,赵某直接死因为自身突发心梗,其自身存在主要过错,相反,韦某的驾驶行为和救助行为并未制造或扩大风险,不存在过错,不适用公平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赵某家属的全部诉请。
法律讲理,也讲人情,但人情不能替代过错认定。这判决,既稳住了法律的尺度,也护住了人心的温度。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