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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一66岁男子和34岁儿媳关系不和,嫌儿媳态度差,还怀疑儿媳有外遇,加上儿

台湾省,一66岁男子和34岁儿媳关系不和,嫌儿媳态度差,还怀疑儿媳有外遇,加上儿子正和儿媳闹离婚,疑心病越来越重,隔三差五就吵架。谁知,男子吵架没忍住,在楼梯间杀害了儿媳,水果刀扎进喉咙时,四岁的小孙女就在楼上屋里等妈妈来接。更让人头皮发麻的是,儿媳死后,男子没有选择报警,还对遗体进行了毁损。案发后,警方以杀人罪、损毁尸体罪对男子进行立案调查。
 
2026年7月26日傍晚,新北市中和区兴南路二段的一处老旧公寓楼前,传来被刺耳的警笛声。
 
附近住户探头张望时,只看到警员拉起黄色封锁线,公寓入口的楼梯间隐约可见暗红色液体顺着台阶往下淌。
 
现场的情况让出警多年的警员都皱起眉头,三十四岁的张姓女子倒在血泊中,颈部与喉咙处有数处开放性刀创,法医初步判断失血量远超存活极限。
 
不远处站着一名六十六岁的男性,深色衣裤被血液浸透后结成深褐色的硬块,手里提着一个旧帆布包。
 
警员打开拉链,里面一把水果刀刃上还挂着组织碎片。老人从警员给他戴上手铐到被塞进巡逻车,始终没发出任何声音,只是低着头。
 
死者与凶手的关系很快被确认,那是公公与儿媳。消息传开时,连办案人员都觉得后背发凉。什么样的积怨能让一个做长辈的,对着自己孙女的母亲下这种狠手?
 
警方顺着家庭关系网往下挖,发现这个家族的居住轨迹相当凌乱,老两口早前住中和忠孝街,后来又搬到秀朗路三段,案发前六天刚迁到兴南路这处公寓。
 
而遇害的儿媳并不与他们同住,她独自带着四岁的女儿在外生活。死者丈夫长期在台中工作,一年回不了几次家,所谓家庭纽带,早被距离和时间磨得比纸还薄。
 
邻居接受询问时说,这户人家搬来不到一周,搬东西时还跟楼下住户因为纸箱挡路吵过一架,但谁也想不到六天后会出人命。
 
案发当日下午,张姓老翁把四岁的小孙女接回住处,傍晚时分儿媳登门接孩子,两人在一楼楼梯间碰了面。
 
隔着半层楼,住在屋里的婆婆隐约听到楼下有争执声,但没在意,毕竟这家人只要碰面就没有不拌嘴的时候。
 
直到邻居听见不同寻常的尖锐喊叫并报了警,一切已经来不及了。
 
随着审讯推进,老翁断断续续的供述拼凑出这场悲剧的底色,他说儿媳对老人态度素来冷淡,嫌他在家抽烟熏到孩子,嫌他给孩子喂饭方式不科学,嫌他讲话嗓门太大。
 
更深一层的雷埋在老翁心里:他始终怀疑儿媳在外面有别的男人。邻居证实,死者生前确实与丈夫在走协议离婚程序,但没有任何证据指向所谓情感过错。
 
他供述时语序混乱,大意是儿媳又来指责他带孙女时任由孩子看平板电脑,两人从二楼吵到一楼,他转身回屋拿水果刀。
 
儿媳来不及呼救便倒在楼梯间,而老翁在确认对方不再动弹后,做了一件让检方决定追加罪名的事,他对遗体实施了损毁行为。
 
加上他供述时反复无常,一会儿说记不清细节,一会儿又强调是儿媳先推搡他,检方遂以杀人罪与损毁尸体罪双重案由向法院申请羁押禁见,理由明确,防止串供与毁灭证据。
 
整起案件最让人揪心的,是那个四岁女孩,案发时她在屋内由奶奶照看,对楼梯间发生的一切浑然不知。
 
但当她以后长大成人,得知自己的外公亲手结束了母亲的生命,而父亲常年在外几乎没有参与过家庭矛盾调和,这个女孩该怎么理解“家”这个字?
 
从法律实务角度看,老翁将面临怎样的法律制裁呢?
 
台湾省《刑法》第 271 条规定,杀人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预备犯第一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273条规定,当场激于义愤而杀人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本案中,老翁持水果刀朝儿媳颈部、喉咙等要害部位连续捅刺,致其当场死亡,客观行为与死亡结果间因果关系明确,构成杀人罪之既遂。
 
问题是,老翁是否属于“义愤杀人”继而可以适用减轻条款,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本案而言,老翁系争吵后折返屋内取刀再下楼行凶,此过程存在“短暂冷却期”,不符合“当场”要件;且其事后擦拭刀刃、藏匿凶器,显具规避侦查之清醒意识,足证其非单纯情绪失控,而属直接故意。
 
精神鉴定若未达“不能辨识行为违法”之程度,亦无法依第19条减刑。
 
综合情节,老翁极可能面临无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重刑。
 
此外,老翁于被害人死亡后另实施损毁遗体行为,并非杀人行为之当然伴随结果。该行为侵害了社会善良风俗与遗族情感,独立构成《刑法》第247条损毁尸体罪。
 
依同法第50条规定,应与杀人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刑期上限为三十年。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家不是讲理的地方,但也绝不能只讲狠,过日子靠的是互相看得顺眼、有话好好说,而不是把对方当敌人去防、去恨。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