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河北张家口,一女子花费每晚860元在某酒店预订了三晚房间。谁知,女子入住后,连着两晚半夜被热醒,空调凌晨12点后准时“罢工”。前台说“有人怕冷,所以统一关了空调”。这听起来像段子,却是真事儿。女子实在扛不住,住了两晚就提前退房,要求退第三晚房费。酒店却不干了,说提前退房算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但女子没有被这句话吓住,跟前台反复掰扯,迎来转机。
近日,李女士(化名)计划带家人去某地避暑,在预订平台挑选了当地一家度假酒店,价格不便宜,普通单间一晚860元。
但李女士想着出门图舒坦,贵点也认了,便下单订了三晚,从7月24日住到27日。
入住酒店后,大堂敞亮,前台客气,服务员领进房间,装修较新,当时室内温度尚可,李女士特意看了眼中央空调面板,显示“制冷”模式,便放心出门。
麻烦从当晚开始,白天游玩回来,约晚九、十点,房间闷热憋屈,温度升至26度多奔27度,黏糊闷热感与室外干热截然不同。
她调低温度,但出风口风温温吞吞,毫无凉意。致电前台,对方态度好,解释酒店中央空调系统因部分客人反映夜间过冷,统一设置了温度,建议开窗通风,说山里晚上凉快。
但开窗后蚊虫侵入,窗外车道偶有车噪,效果不佳。她再次要求开空调,对方称反馈工程部。约半小时后出风口略凉,虽不强劲,但总算有效,她便洗漱睡下。
矛盾在半夜爆发,凌晨一点多,李女士被热醒,浑身汗湿,房间如温室,空调吹出的风几乎与电扇无异,她意识到酒店关停了中央空调主机。
次日一早,她顶着黑眼圈去前台质问,前台未否认,称工程部规定凌晨1点左右关停,白天再开,为节能也照顾怕冷客人。
李女士反驳:“我花860元住一晚,不是来体验半夜被热醒的。怕冷可调高温度,怕热连选择权都没有?”前台仍以“统一规定”回应。
白天空调恢复,但李女士清楚半夜会重演。第二晚刚过午夜12点,空调准时“罢工”,此次多位住客都到大堂反映。她再次被热醒,窝火至极。
7月26日一早,她彻底失去耐心,去前台办退房,要求退还第三晚房费,酒店连基本居住环境都保证不了,凭什么为那个闷热夜晚买单?
前台经理态度强硬,拒绝退费,称订的是连续三晚订单,提前退房属单方解约,未入住房费不退。
双方僵持,李女士联系预订平台介入,平台多次沟通,酒店始终不让步。
她明确告知前台,若坚持拒绝,将向当地文旅单位正式投诉,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同时指出酒店统一关停空调已构成对服务合同的根本违反,消费者有权维权。
见她态度坚决、理据清晰,酒店口气松动,经与平台新一轮沟通,最终同意第三晚房费原路退回,并口头致歉,表示将反馈工程部优化空调管控。
事后媒体以消费者身份致电酒店,工作人员确认确有客人反映空调问题,称系统由工程部统一设定,凌晨1点左右自动关停,对客人被热醒表示歉意,会反馈改进。
这件事让人唏嘘,860块一晚的酒店,连个整夜觉都睡不踏实,客人半夜被热醒,前台拿“怕冷”当挡箭牌,说白了就是省电费。
从法律角度,那套“怕冷客人”的说辞站不住脚,酒店的行为不仅仅是赔了口碑,还涉嫌违法。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李女士在酒店预订了房间,双方达成了住宿服务合同,在李女士缴费后,酒店的核心义务是提供适宜休息的居住环境。
夏季客房制冷虽未在合同中明文约定,但属于保障合同目的实现的必要服务内容。酒店因工程部统一设定而主动关停空调,致室温持续26至27摄氏度,李女士等客人无法正常休息,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酒店收取860元/晚房费,却未提供与价格相匹配的基础服务,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而酒店以照顾“怕冷客人”为由统一关停空调,该抗辩在法律上不具有正当性。合同义务的履行对象是特定消费者,酒店不能以第三方主观感受为由,免除对特定消费者的给付义务。
怕冷客人可自行调高温度或关闭空调,而空调关停后,怕热客人无任何替代性救济手段。酒店将经营成本和管理便利置于消费者基本权益之上,不能阻却其违约责任的成立。
此外,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酒店对李女士提出退回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要求,故意拖延且无理拒绝,市监局依法可以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还可以处最高50万元罚款,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这个案例也提醒我们,出门在外遇到不公待遇,别怕麻烦,也别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大胆、理性地去沟通,讲事实、摆依据,很多时候问题就能得到解决。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