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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不冤?”安徽蚌埠,一男子有个大学同学,找上门借钱,接连虚构了34个理由。谁知

“冤不冤?”安徽蚌埠,一男子有个大学同学,找上门借钱,接连虚构了34个理由。谁知,男子信了,先后转账8.3万元,自己背了一身债,催不回钱,也没脸跟家里说,最后选择了自杀。可他不知道,同学那些所谓房租到期、车祸私了、公司查账、无证驾驶被人抓住把柄……统统都是谎言,实际上,同学拿着他的血汗钱吃喝玩乐,一句实话没有。案发后,警方对男子的同学立案调查,却以“不记得了”对抗调查。随后,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吴某和王某是大学同学,同窗几年,谈不上多深的交情,但也算知根知底。
 
2022年10月某天,吴某似乎遇到了一些麻烦,他给王某发消息,说手头有点紧,房租快要交不上了,想借几百块钱周转一下。
 
王某没多想,大学同学开口,数额也不大,能帮就帮一把,几百块钱转过去,吴某道了谢,说过几天就还。
 
但这笔钱迟迟没有还上,而且没过多久,吴某又来了。
 
他说医保出了点问题,需要补缴什么费用,能不能再借点。接着是交通事故,需要赔对方一点钱私了。再后来是出差,路费不够。
 
事情一件接一件,理由一个接一个,全是急事,全是难处,全是“就这一次,帮帮忙”。
 
王某开始觉得不对劲了,但每次他想追问,吴某总能把话接住“你放心,我发了工资第一个还你”“我家里最近出了事,真没办法”“咱俩这么多年同学,我还能骗你吗”。
 
这些话像是一把把软刀子,让人不好意思拒绝,也让人不好意思翻脸。
 
从2022年10月到2025年2月,不到三年时间,吴某一共向王某“借”了34次钱,每一次都有名目:交房租、还同事钱、处理医保、出车祸私了、出差路费、公司账目亏空需要填补……
 
甚至有一次,吴某说自己偷拿了公司4000元去交房租,现在公司发现了,必须赶紧还上,不然工作就没了。
 
这些理由听起来都像那么回事,但事实是,吴某拿到钱之后,几乎没有一笔用在他说的事情上,钱被他花在了日常消费上。
 
而王某这边,情况却越来越糟,8万多块钱不是小数目。
 
王某开始失眠,他开始不停地算账,算自己还欠着多少信用卡,算每个月要还多少分期,算什么时候才能把这笔钱填上。
 
他不敢告诉家里人,觉得丢人;也不敢闹到法院,觉得麻烦。他在一个死胡同里打转,越想越觉得自己无能,越想越觉得没出路。
 
2025年的某一天,王某选择了结束自己的生命。
 
之后,王某的家人报了警。
 
2025年11月5日,吴某接到警方通知后自行到案,但面对讯问,他对这34笔借款的事由和资金去向,几乎都以“不记得了”来回应。
 
关键问题一个接一个,他的回答却像挤牙膏,能躲就躲,能避就避。
 
很快,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吴某提起了公诉。
 
法庭上,吴某的态度发生了明显变化,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都没有提出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他还说自己构成自首,理由是接到了警方通知后主动去了。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合安徽地区司法文件,诈骗罪“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五万元以上。
 
法院指出,吴某利用大学同学情谊,在近三年间先后编造“偷公司钱需还账”“无证驾驶撞人需私了”等34个紧急事由,每次开口都说得十万火急,王某基于对同学的信任一次次转钱。
 
可这些钱根本没有用在那些事上,绝大部分被吴某自己吃喝开销挥霍掉了,他无稳定收入,借新债不还旧债,三年间从未真正履行还款承诺,从头到尾就没有归还的打算。
 
王某前后转了8万3千多元,达到了数额巨大的标准,且催债无果,最终被沉重的债务压垮,走上了绝路。
 
法院认为,吴某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关键事实上避重就轻、回避核心问题,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
 
法院进一步指出,吴某虽接到警方通知后到案,符合自动投案的形式要求,但到案后对34次借款的虚构理由及资金实际用途等核心犯罪事实,多次以“不记得”回避,不构成自首。
 
不过,吴某到案后,能够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最终,法院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责令吴某退赔8.3万多元给王某的法定继承人。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善良必须有底线,同学情谊不该成为被反复利用的提款密码。第一次借钱不还,就不该有第二次。

切记:真正在乎你的人,不会一次次让你为难;而那些把你当提款机的人,不值得你心软。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