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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丢人吗?”河南,有瓜农因西瓜滞销,求助本地媒体,盼着能打开销路。谁知,村里工

“这丢人吗?”河南,有瓜农因西瓜滞销,求助本地媒体,盼着能打开销路。谁知,村里工作人员听说后,倒是先上了门,可不是帮着联系销路,而是好言好语劝他们把求助信撤了,说这“影响不好”,别给村里添麻烦。瓜农们想不明白:我一没犯法二没闹事,地里的瓜烂了,还不让喊一声苦?这事儿传开后,引发热议。网友直呼:瓜农们有难处,张嘴求助是天经地义,别动不动拿“负面舆情”当帽子扣人,那样只会把人心浇凉。
 
近日,河南省部分乡镇的西瓜种植户迎来了本应是丰收喜悦的季节,却因为市场行情变化,陷入了西瓜滞销的困境。
 
这些瓜农中,大部分应该都是当地的中小规模种植户,有的承包了十几亩地,有的是三五亩地,西瓜是他们一年当中最主要的经济来源。
 
眼看着地里的西瓜一天天成熟,却找不到收购商,价格也一路下跌,甚至低于种植成本,瓜农们心急如焚。
 
在这种情况之下,有瓜农通过本地媒体开设的“三农助农”公益通道,公开发布了求助信息。
 
这个通道是媒体为了帮助农民解决产销对接问题专门搭建的平台,主要功能就是发布农产品供应信息,帮助农户对接市场资源,拓宽销售渠道。
 
从法律性质上讲,这种求助行为属于正常的民事活动,是市场主体在遇到经营困难时寻求信息传播和商业对接的正当手段。
 
求助信息发布之后,按理说村里工作人员应该第一时间到田间地头核实情况,帮着联系商超或者批发市场。
 
但让人意外的是,部分村里的工作人员得知此事以后,不是想办法帮忙,反而把这事儿当成了“负面舆情”来处理,要求农户撤回求助信。
 
很明显,村里工作人员找上门来做“思想工作”,话里话外的意思是这件事“影响不好”。殊不知,这些工作人员劝说撤下求助信息才是真的影响不好。
 
有网友说,村里但凡把堵 嘴的劲头分一半去联系超市,瓜早卖完了。
 
也有网友说,村里也不容易,上面考核多,怕出事能理解。
 
还有网友说,理解归理解,可理解不能当饭吃,瓜农一家老小就指望这几个月,你怕出事就不让人家想办法找销路?
 
说实话,最初看到这则新闻,大家内心替那几位瓜农捏了一把汗,瓜农们有难处,想办法解决是天经地义,可就是有人动不动拿“负面舆情”说事,而不是积极去解决问题,让人心寒。
 
从法律角度,村里要求瓜农们撤回求助信息是否合法合理呢?或者说,这种要求背后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西瓜滞销直接关系到瓜农的种植收益,属于典型的“本村生产”范畴。面对这一情况,村委会在法律上的角色是“服务”和“协调”,核实滞销面积、联系商超、对接上级部门、协助组织团购,这些都是应该履职的范畴。
 
但本案中,村里工作人员做的恰恰相反,以“影响不好”为由要求撤求助信,既没有“服务”,也没有“协调”,偏离了法定的职责方向。
 
结合该法第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村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强制权。
 
村委会虽然有法人资格,允许其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但“要求村民撤回合法的媒体求助”不在“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范围之内。
 
即便村里制定过约束对外发声的“土政策”,若其内容限制了村民通过合法渠道传播经营信息,也属于无效条款。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内容。
 
瓜农的求助信是对外发布农产品供应信息、寻求市场对接,属于合法财产权利的行使,若试图以村规规民约阻止这一行为,实质上间接损害了瓜农通过销售挽回经济损失的合理预期,应当认定不具有约束力。
 
所以,村里工作人员的做法,如果确实是以“负面舆情”为由限制瓜农求助,那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有人可能会说,村里工作人员这么做,是不是上面有考核指标,怕这种事情上网之后被通报批评?
 
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公开信息中还没有看到相关依据,不好妄加揣测。
 
但有一点是明确的,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村里没有合法依据去禁止村民向社会求助。如果真有人强行干预,那可能涉及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的问题,当事人可以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