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男子花了200万买了一套房子,可是竟然在居住了7年以后,才发现这套房子还有一个地下室,而原来的房主居然还住在里面。
2014年,潘先生夫妻俩掏空多年积蓄,花200万拿下了这套一楼的二手房。看房的时候,原房主赵某带着他们里里外外转了个遍,户型、采光、装修都讲得仔仔细细,唯独绝口不提地下还有空间。
夫妻俩只当捡了个称心的房子,欢欢喜喜办了过户搬了新家。这一住,就是整整7年。
刚开始一切都正常,可日子久了,怪事慢慢冒了出来。
家里时不时会传来闷闷的金属敲击声,有时候白天响,有时候深夜也能听见。起初潘先生以为是邻居装修,或者楼下车库的动静,没往心里去。可声音断断续续响了好几年,从来没彻底停过,越到夜深人静的时候越清晰。
直到2021年,噪音越来越频繁,甚至还夹杂着电焊的滋滋声,严重影响到了孩子学习和家人休息。潘先生顺着声音源头一路找,最后停在了自家厨房角落一块不起眼的活动地板前。
他撬开地板的那一刻,整个人都懵了。
地板下面藏着一道狭窄的楼梯,顺着往下走,居然是一间几十平米的地下室。里面电线拉得横七竖八,摆着小型机床、成堆的金属零件,原房主赵某正戴着护目镜在里面忙活,俨然把这里当成了私人加工作坊。
看见潘先生找上门,赵某半点没慌,放下工具就甩出一句话:我卖的是楼上的房子,又没卖地下室,这地方本来就是我的。
潘先生当场气不打一处来。自己花200万买的房子,脚底下居然藏着别人的地盘,对方还悄无声息住了7年,换谁都接受不了。
他回家翻遍了购房合同和房产证,心一下子凉了半截。所有官方文件里,确实半个字都没提过地下室的存在。
赵某更是理直气壮,说房产证没登记、合同没约定,地下室就不算交易范围。想要也行,再补20万,这地方就归你。
双方谈崩之后,潘先生直接把赵某告上了法庭,本以为事实清楚,自己稳赢。
可一审结果给了他当头一棒。法院认为,购房合同中未对地下室使用权作出约定,潘先生也拿不出证据证明地下室包含在交易范围内,最终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这下潘先生彻底憋屈了。合着自己花了几百万买房,平白无故被人占了7年地下空间,打官司还输了?天底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他不服判决,继续提起上诉。这一次,二审法官没有只盯着纸面合同,而是调取了小区的原始规划档案,一查,真相彻底浮出水面。
这间被赵某攥得死死的“私人地下室”,根本就不是他的个人财产。它的原始设计是小区公共自行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后来经业主大会决议,才改造成配套储物空间,分配给对应楼栋的业主使用。
说白了,这是依附于房屋的共有附属部分,不是谁能单独攥在手里的私产,更不能瞒着买家私自截留。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业主转让房屋时,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应当一并转让。
赵某早就把房子卖了,不再是小区业主,自然也就丧失了对这个共有地下室的使用资格。他卖房时刻意隐瞒信息、私自占用7年,本身就站不住脚。
最终二审法院直接改判:赵某必须在15日内腾空地下室,交还潘先生,同时还要支付这7年的场地占用使用费。
判决一出,网上瞬间吵翻了天。
有人说原房主太鸡贼,卖房故意藏着掖着,想靠信息差白占7年便宜,最后偷鸡不成蚀把米,纯属活该。
也有人替买房人捏一把汗,200万花出去,连自己房子有多大、有多少附属空间都没搞清楚,这二手房交易的水也太深了。
其实这起案子最值得警醒的地方,恰恰是很多人买房时最容易忽略的细节。
很多人买二手房,只盯着房产证上的建筑面积,只砍房价、只看楼层,却对地下室、储物间、车位、阁楼这类附属空间不闻不问。总觉得“房子都买了,这些肯定跟着走”,可真遇上有心隐瞒的卖家,就容易吃大亏。
更重要的是,别把钻空子当聪明。赵某以为合同没写、房本没登,自己就能一直占着便宜,可法律认的是产权性质和公序良俗,不是谁藏得深谁就有理。
一场官司打下来,地下室没留住,还得倒赔几年占用费,脸面也丢尽了,这笔账怎么算都不划算。
买房是普通人一辈子的大事,多查一步档案,多问一句附属设施,看似麻烦,实则是给自己避坑。而做人做事,守住诚信的底线,永远比钻一时的空子走得长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