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签合同,凭什么交物业费?”海南琼海,一男子买了套房,住进去以后觉得物业干啥啥不行,收钱第一名。一气之下,他决定不交物业费了,理由特简单,自己压根没签过物业合同,物业无权收钱。这一拒就是两年,欠了三千多块。物业催了无数次,男子就一句话:拿合同来。结果,物业真把他告到法院。法庭上,男子自信满满地坐进法庭,觉得这官司稳赢。物业拿出一份前期物业合同,称这合同对所有业主都有约束力,你收房入住、享受了服务,就得交钱。法院这样判决。
老赵端着保温杯站在阳台上,看着楼下垃圾桶旁边那堆几天没清走的建筑垃圾,眉头拧成了一个疙瘩。
他掏出手机,对着那堆垃圾拍了张照片,熟练地发到了业主群里,配文只有四个字:“这就是物业。”
群里瞬间炸了锅。有邻居说楼道灯泡坏了几个月没人换,有人说门禁系统早就成了摆设,谁都能进。
老赵越看越气,翻出手机上物业发来的催费通知,上面清清楚楚写着:截至2024年12月31日,您已拖欠物业服务费共计3790.08元。
“催催催,天天就知道催钱,活儿干成这样还有脸要钱?”老赵嘟囔着关掉了手机屏幕。
说实话,两年前他刚开始拒交物业费那会儿,心里其实有点打鼓。但后来他特意上网查过,也问过几个朋友,大家都说“你没签合同怕什么,告到法院也没事”。
老赵想想觉得有道理,当初买房办手续的时候,自己分明只跟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什么时候跟物业公司签过字摁过手印?既然没签合同,那双方就不存在约定关系,这钱凭什么非得交?
这个逻辑在老赵脑子里盘了两年,越来越坚固。所以他后来面对物业人员的上门催收,甚至收到的律师函,都一概不理不睬,态度很明确,你们把服务搞上去再说,至于签合同的事,我没签过就是不认。
可他不知道的是,就在2010年他买这套房之前好几个月,开发商就已经跟这家物业公司签了一份合同。
那个合同有个专业的名字,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里面白纸黑字写明了物业费的标准、服务内容,还有业主如果逾期交费要承担什么责任。
就这样,日子一天天过去,物业费老赵一分没交,物业服务也确实不见好转。
直到今年年初,老赵收到了法院的传票,物业公司真的把他告了,要求支付全部物业费。
开庭那天,老赵觉得自己理直气壮,当庭问了物业几个问题:第一,我跟你们有合同吗?第二,你们服务这么差凭什么要全额收费?
物业公司这边当场拿出开发商2010年签的那份前期合同,回了一句,开发商替全体业主签的合同,法律效力及于每个人。老赵住了十来年,享受着保洁、保安、绿化维护,现在说不认账,说不过去吧?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院指出,小区新建后、业主大会成立前,客观上无法由全体业主共同协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法律授权开发商代为完成这一缔约行为,合同效力直接及于全体业主,不以业主个人是否签字、是否知情、是否同意作为生效前提。
案涉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于2010年10月1日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签订时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不具备由全体业主共同协商签约的现实条件,开发商依法代为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合同,是保障小区正常运转的必要制度安排。
老赵自2010年收房入住后,持续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长达10多年,该客观事实充分说明其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存续及履行是明知且接受的,现老赵以“未签合同”为由主张不受约束,于法无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
法院进一步指出,老赵收房入住并实际享受了物业服务,支付物业费本身是业主的主合同义务,不能以服务不到位为由直接拒绝履行。
而老张主张物业服务存在履行瑕疵问题,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仅作口头陈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老赵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此外,支付物业费与物业服务瑕疵问题系不同法律关系,业主应通过协商、向主管部门投诉或另案起诉违约赔偿等途径主张权利。
基于此,物业公司诉请老赵支付物业服务费3790.08元,事实清楚,于法有据。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向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3790.08元。
这个案子给所有业主提了个醒,买房时开发商代签的那份物业合同,法律上是认账的,别以为没亲手签字就跟你没关系。
如业主觉得服务不好可以投诉、可以起诉索赔,但直接拒交物业费,到头来吃亏的还是自己。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