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焦作,女子产后大出血,生了女儿之后,再也无法生育,她就抱养了一个养子,他们家条件非常好,他们把养子宠上天,长大之后,女子家在村里给他建了一套房子,在城里也买了一套房,结果,等女子的丈夫和家中的老人离世,他们没有钱再补贴养子了,养子居然不想和他们再有关系。
51年前,司女士生了女儿,就大出血,身体非常不舒服,即使后面康复了,她也不能再生孩子了。
但她只生了一个女儿,她不甘心,她还想再养一个孩子,正好附近村有一户人家,生了三胎,他们家条件非常差,不想让第3胎跟着他们受罪,就想把第3胎送人。
这个孩子就是司女士的养子,因为是个男孩,司女士把这个男孩抱回来,和她女儿,正好凑个好字,从此司女士一家过起了有儿有女的好生活。
当年,他们家在村里的生活,非常不错的,老人是退休工人,有退休金,孙女士和丈夫上着班也有不错的工资。
养子来他们家之后,老人对养子非常好,司女士和丈夫也把他宠上天,就连村里人都说了,这个孩子来到他们家就是享福的,这个孩子来到他们家,就是过上了太子爷的生活。
孙女士和老人真的是非常宠这个孩子,从小到大就没让他遭过一点罪,这个孩子也非常懂事亲人,从小到大都是奶奶长奶奶短,妈妈长妈妈短,看着就让人喜欢。
两个老人和司女士夫妇,何止是把养子宠上天,简直就是他想要啥就给啥,老人和他们省吃俭用,把省下的每一分钱,都补贴到这个养子身上。
为了让养子顺利结婚生子,司女士夫妇和老人,在村里给他建了一套自建房,在城里又给他买了一套房,让他顺利结婚生子,过上了幸福美好的日子。
本以为,如此一来,老人就有子孙承欢膝下,司女士晚年也有养子的孝顺,却没想到随着家中的大变故,养子也成了白眼狼。
养子的爷爷,因为年纪大了,身患疾病,离世了,孙女士的丈夫也不幸离世了。
家中发生这么大的变故,司女士深受打击,老人也因此变得很难过。
家中两位顶梁柱就这么不在了,司女士和母亲自然就没有钱再补贴养子了。
养子对待司女士和老人的态度,从此180度的改变,他不想和司女士和老人有联系了。
有一次,老人生病了,司女士打电话给这个养子,叫他送老人去看病,他居然没有回来,还说让她打120。
还有一次,司女士生病了,她想让养子回来看看她,养子居然害怕司女士把病传染给他,所以他也不回来。
两次在关键的时刻,有求于养子,养子都对她们不管不顾,她们真的寒心了。
还有一件事情,更加过分,那就是村里的这套房子,司女士当时还花了9万元装修房子,就是为了让他回来有个地方住。
结果这个养子把所有的锁通通换了,居然不让司女士进去住,这下司女士才彻底寒了心。
城里的那套房不让她去住,不让她打扰他们的生活,司女士可以理解,但是村里的这套房都不让她住,她就真的无法理解。
对此养子说,他不是不送老人去看病,是因为大早上的5点钟,他请不了假,他要上班叫120更快。
至于村里的那套房子,是他出钱建的,他认为,村里的那套房子和城里的这套房子正好可以相互抵了,这样他就不欠养母和老人的。
他说赡养是赡养,房产是房产,他正在收集证据。
村委会说,就是这家人没有钱再补贴给他了,所以他不想和这家人有关系了。
司女士和老人已经将这个养子养大成人,给他买房结婚生子,不管他们之间有任何矛盾,养子都应该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因此消除。
即使他只是养子,只要收养关系成立,就不能推卸身上的那份责任。
除了赡养义务要履行,老人和司女士有需要帮忙,养子也应该提供帮忙。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其给付赡养费。
老人和司女士只是在生病的时候麻烦养子,这个时候养子不出力,不出钱,确实会让司女士和老人心寒。
现在还因为房产的问题,如果养子起诉司女士和老人,就更让人寒心了,即使他赢得了官司,也失去了良心。
那么你对养子的行为有何看法呢?来源:小莉帮忙 2026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