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一套估值3026万的别墅,最终以1603万的价格成交。拍下这套房产的,并非普通竞拍者,而是天津市拍卖行业协会原会长的家属。除此之外,该会长还通过同样方式,让亲属低价拍下四套商铺,累计非法获利1598万元。
很多人乍一看,只会觉得竞拍人运气好,捡了低价房产,可整件事的脉络,要从法院委托处置资产说起。
2020至2021年间,司法机关将一批追缴涉案房产,交由当地拍卖行业协会协助处置,马驰时任协会会长,受托掌管拍卖渠道、资产评估、竞拍引导等全部环节。
法律对受托管理公共资产者,本有清晰的回避与公正义务,但他没有遵守。
他先垄断房源,所有涉案房产仅交由自己实际控制的拍卖公司承接;再干预评估环节,人为调低房屋价值;
又指使下属劝退其余意向买家,市场竞争的基础就此消失。
场上无外人竞价,他便安排妻子、儿媳作为竞买人登记参拍,走完线上拍卖全部手续,五套房产尽数归入自家亲属名下。
侦查机关后续查实,他除此套操作外,还存在挪用机构大额资金的行为。
法庭结合查明的全部事实,对其两项罪名合并量刑,最终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所有非法所得,依法全额追缴。
很多人对此案感到费解。
马驰只是拍卖协会的会长,并非体制内公职人员,为什么能构成贪污罪?
这是很多法律学习者、甚至部分法律从业者,最容易陷入的认知误区:认为只有公务员,才可以构成职务犯罪。
但刑法的判断,从来不看身份编制,只看权力属性。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法院委托拍卖协会处置涉案追缴资产,这些资产在司法管控之下,依法属于公共财产。
马驰因司法委托,获得了管理、处置国有资产的实际权力。
此时此刻,他虽然没有公职身份,但法律视他为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权力一旦具备公共属性,就绝对不允许私用。
很多人以为:拍卖是公开流程、线上可查、家属正常报名竞拍,这就是合法捡漏。
这是典型的只看形式、不看实质。
法律评价行为,穿透一切虚伪的外观。
司法拍卖的核心价值,不在于走流程,而在于公开竞价、充分竞争。
马驰利用职权,压低评估价、垄断拍卖渠道、劝退所有外部竞拍人。
人为制造了没有竞争的虚假市场。
当全场只有自己的妻子、儿媳可以竞拍,这场拍卖,早已丧失了公共属性。
看似是合法竞拍,实质是利用公共职权,变相侵吞国有资产。
这种通过制造虚假交易环境、利用亲属作为工具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中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构成要件。
亲属,只是他犯罪的工具。完整的拍卖流程,只是他掩盖罪行的外衣。
除此之外,马驰还构成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这是两个完全独立的法益侵害。一个侵犯的是国有资产的公共利益、司法公务的廉洁性;一个侵犯的是单位财产的管理制度。
所以法院依法数罪并罚,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完全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所有的权力,只要源于公共委托,就必须服务于公共利益。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闪电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