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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叔叔照顾孤苦一人的亲侄子直至去世,想要取得侄子的房子和15万存款,却被告知“你

亲叔叔照顾孤苦一人的亲侄子直至去世,想要取得侄子的房子和15万存款,却被告知“你没资格”。

南京,73岁的葛志平老人,父母早已离世,自己离婚后未再婚,无儿无女。

他唯一的侄子葛玉林,同样孤身一人,终身未婚,父母双亡。

在这个世界上,叔侄俩是彼此唯一的亲人。

2023年,侄子确诊鼻窦癌,73岁的葛志平拖着年迈的身体日夜陪护,端屎端尿,直至侄子离世。

侄子生前多次口头承诺,要把房子留给叔叔养老。

可当老人拿着侄子留下的房产证和存折去办理继承时,却被一盆冷水浇透——房产局说“你不是法定继承人”,银行说“你没权动这笔钱”。

侄子账户里的15万元存款,甚至在他去世后被另一亲属悄悄转走。

老人报警,警方却以“不是法定继承人,不属于案件受害人”为由,不予立案。

一生相依为命的叔侄,在法律面前,竟成了“陌生人”。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葛志平被排除在了侄子的“法律关系圈”之外。

很多网友的疑惑和葛志平一样:叔叔是侄子最亲的人,为什么不能继承?

答案写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里。

法定继承人只有两类: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葛玉林没有配偶、没有子女、父母已故,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缺失;他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已过世,第二顺序继承人也不存在。

叔叔和侄子,不在法定继承人的任何一个顺位里。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

老人倾其所有照顾侄子到最后,在法律上却连继承的资格都没有。

但这并不意味着老人注定一无所获。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留下了一道“补救门”:“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老人与侄子长期互相扶养,且在侄子病重期间全力照料、送终,完全符合“扶养较多”的法定情形。

类似的司法实践已有先例。

2023年,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继承纠纷:安老伯未婚无子,晚年由侄子安先生照料,患癌期间端汤送药、治病求医均由侄子负责。

法院认定侄子虽不能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继承,但可作为“扶养较多的人”适当分得遗产。

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也曾判决,以“子女之礼”尽孝的侄子,可以继承独居老人的部分遗产。

法律在维护继承秩序的同时,也为“扶养较多”的非法定继承人留下了一扇门。

葛志平的遭遇,暴露出两个容易被忽视的法律盲区:

第一,口头承诺在法律上几乎“一文不值”。

葛玉林生前多次说过“房子留给叔叔养老”,但因为没有书面遗嘱,这句话在法律上毫无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对遗嘱形式有严格规定,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时才有效,葛玉林的情况显然不满足。

第二,独身者的遗产困局是一个日益普遍的社会问题。

随着独身、丁克、失独家庭增多,越来越多人面临“有财产无人继承”的窘境。

葛志平的案子还在审理中,但无论结果如何,它都提醒所有人:如果你想把财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唯一的可靠方式,是立一份合法有效的书面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生前觉得“不吉利”,身后就会变成“说不清”。

对此,你怎么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