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不能成为所有的借口!男子趁着无人,将一女童抛入河中,辛亏路过群众及时发现救起,事后报告男子患精神病。
广东汕头,7月1日上午10点46分,一段监控视频记录下了令人脊背发凉的一幕:
一名蓝衣男子尾随一名女童走进监控盲区,仅仅7秒后,他抱起女童重新出现在画面中,一路小跑,将她抛入河中。
女童在水中挣扎,男子却已跑出监控范围。
万幸的是,一名骑电动车路过的男子见状,立刻停车跑到河边,下水将女童托起。
另一名骑电动车的女子也停下车,在岸上接应,把女童抱上岸。
女孩被救起后,身体并无大碍。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蓝衣男子随后竟与一名老人一同返回现场,老人领走了女童,并回头数落跟在后面的蓝衣男子。
警方调查后确认:涉事男子与女童系亲兄妹,男子患有精神疾病,已被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从监控画面来看,蓝衣男子的行为轨迹清晰得令人不寒而栗:尾随——进入盲区——抱起——小跑——抛入河中——逃离。
整个过程没有任何犹豫,没有任何停顿。他并非临时起意,而是在那个监控盲区里,完成了从“盯上”到“动手”的完整决策。
警方通报确认,涉事男子已被送往精神病院。
这一事实决定了本案在法律上的走向,也引发了公众最核心的追问:精神病,就能“免责”吗?
答案很复杂,但并非“全免”。
法律上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处理,取决于他在作案时是否具备“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刑法》第十八条将精神病人分为三个层级:
第一层级: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
如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他在作案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那么他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第二层级: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
如果他在作案时恰好处于精神正常状态,那么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以“作案时”的精神状态为准,而非“平时有没有病”。
第三层级: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
如果他的精神疾病影响了控制能力,但并未完全丧失,那么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涉事男子目前仅被“送往精神病院”,警方尚未公布司法鉴定结论。
这意味着,法律程序刚刚开始,远未结束。他最终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取决于精神鉴定机构给出的结论——作案时,他到底“清醒”到什么程度。
若鉴定结论认定男子患有精神疾病且具有肇事风险,根据《精神卫生法》相关规定,地方政府及社区应对该家庭进行帮扶和监管。
镇政府及社区已对事发家庭进行关心慰问,但慰问不能替代监管。如何确保这类家庭不再成为社区的安全隐患,才是公共安全管理需要回答的问题。
按照汕头市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做法,已对两名施救群众进行表彰奖励,这正是对“好人好报”这一朴素信念的制度化回应——法律不仅要惩罚恶,更要保护善。
法律可以调查精神状况,可以判定刑事责任,可以安排强制医疗。但法律无法回答一个更根本的问题:一个患有精神疾病的人,为什么会独自带着年幼的妹妹出现在河边?他的监护人去了哪里?社区的精神卫生管理,又去了哪里?
这起案件留给公众的追问,远远不止于“他该不该坐牢”。它拷问的是:我们的精神卫生体系,能不能在悲剧发生之前,拦住那个失控的人。
目前,男子正在接受治疗,女孩身体已无大碍。但那个7秒的监控画面,已经提醒了所有人:精神病不是犯罪的通行证,而是社会治理的一道必答题。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