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去相亲,跟男方见面还不到三五次,她觉得可以再深入了解一下,特地买了礼物登门拜访,可一进门心就凉了。男方七十岁的母亲,忙得脚不沾地,他跟个没事人一样,等着亲妈端茶倒水。女子瞬间清醒了,连亲妈都不心疼的人,还能指望他对媳妇好?果断提了分手。男方恼羞成怒,贬她学历低,还把她哥嫂拿出来乱嚼舌根,甚至编些难听话到处传。女子忍无可忍,直接将他拉黑,又托媒人传话,说之前约会花的钱她愿意平摊。谁承想,男方竟追到她工作的地方,抄东西往她头上砸。女子挂了彩,却硬气得很:绝不私了,必须交给法律来判!
今年5月,经媒人牵线,孙女士与一男子见了面,初次相识后,女方对男方印象尚可。
然而,工作忙的不行,两人碰面只不过三五次,为摸清对方底细,孙女士决定,亲自上男方家中走一遭。
值此端午佳节之际,孙女士手提肩扛,购买多类价值不菲的节礼。
孙女士寻思着,这上门做客嘛,该有的礼数她心里还是有数的。
孙女士随男子到家,开门的是他70岁的母亲。
打眼一看,老太太系着围裙,一直在厨房里忙个不停。
孙女士瞥了一眼,男子全程沙发坐穿,手脚纹丝不动,等妈投喂,稳如佛。
饭吃完了,母亲又钻进厨房忙活开了。男子往沙发上一瘫,跟个大爷似的,对老妈累死累活全当没看见。
孙女士好感瞬间清零,之前看哪儿都好,现在一看全白搭。
现在都不懂疼人,结婚后只会更差劲,这人肯定不能要。
分了。就两天,孙女士提的。男的跑去问她为什么?
她倒好,给人家来了个三观不合,说白了是不想处了,拿个软钉子把人打发了。
男子顿时变了脸色,伪装彻底撕去,污言秽语倾泻而出。
他拿孙女士的学历说事,奚落她大专肄业急着闯社会,顺带把她哥嫂捎上了,讥讽两口子初中都没念完,出来跑江湖。
孙女士没给任何机会,她抬手将对话截图发给男子同学群,手指一划拉黑联系人,整套动作干净利落。从头到尾,她没打算再听对方半个字。
孙女士主动联系上媒人,提出把之前相处开销算清楚,她一半该出多少就出多少。既然要断,就断得彻底,她不欠谁,也不想谁欠她。
可谁料,男子堵她工作地方,趁她不备,抄起硬物直击她左耳,顿时血流不止。
砸完他拔腿就逃,准备驾车溜走,可孙女士店内监控全录了下来,她当即报了警。
男子没逃出多远,警方将他缉拿归案,随即启动立案程序。
经医院检查,孙女士左耳外伤,伴软组织破损,听力明显减退,耳鸣症状预计长期存在。
孙女士后怕,若没早一步识破男子伪装,等结了婚再发现,后果真不堪设想。
她已拒绝所有调解,只等法院依法裁决。
有评论说:幸亏这姑娘当时没犯糊涂,若是应了这门亲事,日后多半是苦日子熬着,挨那男人的拳脚怕是免不了,弄不好连性命都得搭上。
也有评论说:这男的故意伤害罪,该是板上钉钉了,像他这种人,关在里头省事,至少外头的人能少受些牵连祸害。
还有评论说:家务事最能照见品性,动手打人露了劣根,不肯体恤老人是心冷,单因分手冲上门来行凶,这不守底线的角色,绝不能姑息轻饶。
孙女士是个明白人,挑对象不能光看他怎么哄你,更得留心他遇事是否沉得住气。
一提分手就追到人家店里撒野,这等无法无天的做派,真要结为夫妻,还不知会惹出多大的乱子。
撞上这种人,趁早脱身才是正道,眼下男子已被警方控制,案件仍在进一步的查办之中。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凡殴打他人或蓄意致人身体损伤的,可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旦孙女士的伤情鉴定,达到轻伤或更重等级,男子既构成故意伤害,依法将承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就他造谣抹黑孙女士,已构成对孙女士名誉权侵害。依《民法典》规定,孙女士享有让他公开致歉、消除不利影响,并获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合法权利。
婚恋自由,行使拒绝交往的权利属个人合法自由,而情绪失控者,则终将因冲动行为自食其果。
对于此事,你们认为孙女士,这么做对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