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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女子从小与母亲一起生活,父亲没来看过她也未出一分钱抚养费,父亲在她的人

湖北恩施,女子从小与母亲一起生活,父亲没来看过她也未出一分钱抚养费,父亲在她的人生中就是陌生人。可在她27岁时,父亲一纸诉状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她尽赡养义务,每月给1500元/月赡养费。女子懵了,他未养我,凭啥让我赡养他?可法院判决女子支付500元/月赡养费。女子提起上诉,竟说出一炸雷信息。说母亲是被强 奸才生下她,并且他们有过协议,自己不用为父亲赡养尽义务。可最终法院判决让女子目瞪口呆!

李某27岁的人生里,从来没父亲的身影。

父亲廖某从未来看过她一眼,从小到大没给过她一分抚养费,母女二人也从不提起这个陌生的男人。

她始终跟着母亲生活,成长路上的衣食住行、读书开销,全部由母亲一人承担。

久而久之,李某对这位生父毫无感情,甚至完全陌生。

可万万没想到,2025年10月,她突然收到法院传票,63岁的父亲竟一纸诉状将她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每月支付1500元的赡养费。

这个突如其来的官司,让李某彻底懵了。她始终想不通。

自己从未享受过一天父爱,对方从未养育过自己,凭什么年老之后,要自己承担他的养老责任?

这场官司,也揭开了母女二人尘封多年的过往。

1996年,李某的母亲经他人介绍认识了廖某,两人短暂相处后,在1998年生下了女儿李某,彼时二人并没有办理结婚手续。

相处期间,两人矛盾不断,关系十分糟糕,廖某也从未承担起照顾妻女的责任。

为了给孩子一个名义上完整的家庭,2010年,在一众亲戚朋友的反复劝说下,李某母亲才勉强和廖某登记结婚。

但这场婚姻只是有名无实,领证之后两人依旧分居生活,没有半点夫妻相处的样子,李某依旧全程由母亲独自抚养长大。

这段名存实亡的婚姻维持到2018年,在李某母亲强烈要求下,廖某同意离婚。

双方离婚协议上白纸黑字写明:李某从出生到成年,全程由母亲独立抚养,廖某未尽过任何抚养义务,因此日后廖某自愿放弃要求女儿赡养的权利。

离婚后的廖某,一直独自生活,没有再婚,也没其他子女。

日子一天天过去,廖某渐渐年迈,身体状况也越来越差。

2022年他就因病住院,2024至2025年间更是频繁生病就医,彻底丧失了打工赚钱的能力。

如今64岁的他,没有属于自己的住房,只能常年寄居在哥哥妹妹家中,每月仅有100多元的养老金,生活十分拮据。

走投无路的廖某,想起了自己还有一个亲生女儿,于是背弃当初的离婚约定,起诉女儿索要赡养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竟说出一惊炸内幕,她说称自己是母亲被廖某侵犯后所生,因此父母关系一直没能缓和。

她和父亲仅有血缘关系,不该承担赡养责任,提起上诉。

《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

廖某和李某母亲生下她,廖某有抚养未成年李某的责任,廖某未尽父亲责任,李某有在未成年之追究他尽抚养义务的权利。

而廖某虽未尽抚养责任,可他老了,有工作无收入、无住房,无子女照顾,每月只有100元养老金维持生活,李某作为他唯一的孩子,必须在他生活困难时,进行赡养义务。

抚养义务不等于赡养义务,未尽抚养不能作为拒赡养理由,法院判决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合理合法。

《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赡养义务是基于亲子身份、法律强制设定的人身性法定义务,不是父母双方可以私下协商处分、预先放弃的合同权利。

廖某与李某母亲在离婚协议里作出免除赡养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

李某提出自己是强 奸所生,民事诉讼适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李某仅提交未出庭作证的书面打印证言,无报警记录、刑事立案文书等客观证据。

且母亲多年未报案、后续自愿登记结婚并共同维持婚姻8年,行为与被强 奸主张冲突,举证不能无法推翻父女血缘身份关系,不能突破法定赡养义务规则。

最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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