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女子带着两个孩子去吃自助餐,一共花了209元,但是他们吃完之后,孩子就拉肚子,女子不但要求他们退餐费,还要10倍赔偿2100元,以及医药费60元,但是店家不但不赔偿,连一分钱的餐费也不退,他们表示他们的东西没有问题。
朱女士平时就爱带孩子在外面下馆子,两个孩子说要去吃自助餐,她毫不犹豫就带着两个孩子去,自助餐餐费并不贵,小的孩子是49元一位,大的孩子是79元,加上她一个大人79元,这算起来并不贵,才200多元。
自助餐菜品丰富,有冷的,有热的,有烫的,有烤的,想吃什么都有,这正合孩子们的心意。
孩子们看到那么多美食,进来就就大饱口福,想吃啥就拿啥,他们哐哐的一顿吃,别提有多开心,多幸福了。
他们吃得肚子圆鼓鼓的,终于感觉要撑不下了,最后他们就来了一个甜品,是燕麦甜品,吃完这个他们就要收场了。
只不过最后一个甜品燕麦并不是特别好吃,朱女士尝了一口居然是发酸的,她和孩子们都不太喜欢。
最后一个甜品不好吃,他们把甜品撂下,就打算付款回家,反正三人已经吃得肚子饱饱的。
可当他们正准备抬脚离开时,朱女士的孩子却闹起了肚子,他赶紧跑去卫生间,出来之后人都软了,他告诉母亲,他拉肚子拉得很严重。
此时的朱女士,也感到肚子很不舒服,于是她马上想起最后吃的甜品,那燕麦是发酸的,甜品发酸,这显然就是食物变质了。
于是她马上找到工作人员,告诉他们,说这燕麦是变质的,已经发酸了,但是工作人员说这燕麦并不是变质的,因为燕麦比较干,所以他们加了黄头罐头的水,所以会有一点发酸。
但是朱女士说,她从没有听说过,黄头罐头是酸的,她吃过的黄头罐头都是甜的,她坚决表示燕麦是变质了。
工作人员就说可以退回孩子的餐费,让朱女士先带孩子去就医,事后会有人联系她。
朱女士看到工作人员这么说,加上孩子也不舒服,就带孩子去医院看医生了,医生给孩子的诊断是,孩子腹泻了,医生给孩子开了药,第2天孩子就好了,不拉肚子了。
虽然孩子好了,但孩子遭罪了,还花了60元的医药费,她越想越心里不舒服,于是就将此事投诉到市监局那里。
店家很快联系了朱女士,朱女士以为他们的解决方案来了,结果让她大吃一惊,店家居然表示他们的食物没有任何问题,所以他们不会赔偿,更不会退餐费。
店家这么一说,朱女士气愤了,于是带着调解员进来倒了自助餐这里,她再次表示燕麦是酸的,就是过期的,但是店家表示这燕麦经过发酵之后,就是酸的,当时朱女士再尝了一口,那燕麦还是酸的,店家说就算燕麦是酸的,经过检验也是没有问题的。
朱女士一看店家说这酸的燕麦也是正常的,于是就说店里的海蛎子和虾都有问题,但是店家说他们的海蛎子和虾也没有问题,于是朱女士就提出要他对所有的食物进行检验。
店家看着朱女士无理取闹,也是非常无奈,他表示,吃自助餐,如果吃热的和冷的在一起,也是会闹肚子的,并不一定是食物的问题。
现在朱女士的诉求是,要退回200多元的餐费,还要赔偿60元的医药费,以及10倍赔偿2100元,店家觉得这个要求不合理。
店家表示他们只愿意出于人道主义退回孩子的餐费,但是朱女士不同意。
在这种情况下,店家要求朱女士,拿出证据,进行检测,是否是食物的问题导致,但是孩子拉肚子已经好了,这实在难以证明。
朱女士想要餐馆赔偿,确实要证明食物有问题才可以得到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可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
她遇到的难题是,餐厅可以证明自己的食物没有问题的,并且她的孩子已经不拉肚子了,所以她要拿出证据证明孩子的腹泻和食物有因果关系,真的有点难度。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时多人出现了肚子不舒服,这可以作为证据。
只有她拿出证据证明自己孩子的腹泻和食物有因果关系,那么她可以获得一赔十的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
现在关键的问题是,朱女士要证明餐厅的食物有问题,才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她也可以要求餐馆提供食物有正当的进货途径,所有的食物都是新鲜没有过期的证明。
那么你对张女士的事情有何看法呢?来源:蓝睛生活在线 2026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