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神容易送神难! 福建福州,一男子谈了个女朋友,女友没有住处,他迫不及待地把女友带回家一起住,俩人天天在一起潇洒。可时间一长俩人发现彼此性格不合,又打算分手。这回男子又让女友搬走,但女友还是没住处,就是不搬。男子无奈给了她10万分手费,女子拿钱立马搬走。可没过几天男子觉得亏了,反手把对方告了,说她收钱是不当得利,要她还回来。法庭审理完,最后这么判!
男子黄某生活在福州闽清县,经营着稳定的生意。一次和朋友聚餐的时候,认识了女子毛某,毛某是来这里打工的,住在公司的宿舍里。
黄某见到毛某后,对她很有好感,吃饭的时候主动和她聊了起来,还加了联系方式。
两个人一来二去就越走越近,很快成了一对恋人,黄某满脑子都是女朋友,恨不得天天和她在一起。
后来毛某工作不顺就辞职了。她也从宿舍搬了出来,暂时没对方住了。
黄某马上知道了这个事儿,赶紧提出,让毛某住进自己家里。毛某认为自己住在男朋友家也合理,就答应了。
此后,这对恋人就开始同居了。刚开始的几年,两人的感情很好,黄某对毛某很包容,毛某也尽量顺从黄某,日子过得跟小两口似的。
可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个人的感情,没有越处越深,反而变淡了。
两人生活习惯上有很大不同,性格也越来越合不来,从小吵架慢慢发展到大吵大闹,相互越看越不顺眼。
终于有一天,两个人都没有耐心了,决定分手。
按理说,两人分手毛某应该搬走,可这时候问题出现了,毛某一直住在这里,马上搬出去她没地方住。
毛某提出来给自己几天时间找住处,找到了就搬走,黄某无奈同意了。
可几天过去了,毛某一直住在黄某家没走,黄某质问几次毛某为什么还不搬走,毛某总算说没找到合适的房子。
又过了几天,黄某发现毛某待在家里也没找房子,根本没有搬出去的意思。
两个人的感情没了,黄某看毛某是越看越心烦,一天也不想让她待在家里。为搬走这事,又和黄某吵了起来。
黄某急了,直接摊牌,她说黄某太没道理,当初可是他把自己请来的,现在不能说赶出去就赶出去。
毛某还说这几年,自己为了照顾黄某,都没出去找工作,这笔损失得黄某负责。
黄某听完气坏了,但他已经不想再搭理毛某了,只想让毛某赶紧搬出去,自己好好清净清净。
黄某干脆提出来,给毛某10万,就当是分手费,让她拿钱立刻走人。毛某想了想,同意了。
其实,毛某也受够了,10万块一到账她立马收拾东西搬了出来。
本以为从此以后,两人各过各的,再没什么关系了。
可没过几天,黄某冷静下来,越想越不对劲。毛某在自己家里住这几年,吃的穿的用的都是自己给的,她哪亏了?凭什么分手还拿走10万块钱!
这10万块钱自己挣得可不容易,这给得也太爽快了。他后悔自己一时太冲动,心里越想越不平衡,觉得自己亏大了。
黄某后悔了,决定把钱要回来,2026年1月,他直接把毛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这10万元。
理由是这10万属于毛某的不当得利,还说分手费这事,在法律上不该支持。他认为自己和毛某没结婚,只是谈恋爱,毛某没有任何理由拿走这笔钱。
毛某看黄某告自己,觉得又生气越可笑。这钱明明是黄某主动转的,现在反悔了可不行,想要回去没那么容易。
法庭上,黄某说这钱是分手费,不应该受法律保护,是毛某的不当得利,自己有权要回去。
而毛某则拿出来两个人的转账记录和双方协商的聊天记录,证明这是黄某主动给的,算他自愿处分财产。
那么,毛某拿走这10万块钱到底有没有依据,黄某能不能要回来呢?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当初这笔钱,是双方为了解除同居关系而达成的补偿合意,是黄某主动向毛某转账的。
毛某拿到钱后,及时从黄某家里搬走了。两个人的约定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也不存在欺 诈胁迫等情形,转钱是黄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毛某取得这10万元,并不构成不当得利。
这笔“分手费”,是两个人在情感上产生的自然之债。
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白并承担转账行为的后果,他已经自愿给付,事后就不能再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毛某返还。
庭审过后,法庭最终驳回了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你对这件事情还有哪些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