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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活久见!沈阳,女子吃饭期间与同行男子发生争吵,男子拽住她头发在墙上撞得咚咚响

真是活久见!沈阳,女子吃饭期间与同行男子发生争吵,男子拽住她头发在墙上撞得咚咚响。第二天,女子报警,说这家饭店的墙太硬,撞疼了她的脑袋,向店里索赔!

女子和三个友人一起去一家饭店吃饭,这家饭店是当地老牌子饭店了,生意还不错,当时是正餐时间,人挺多,窗边的位置都坐满了,女子一行四人就找了一个靠近墙壁的位置,点好菜,坐等开吃。

很快上了菜,大家提起筷子就开始吃起来,一边吃一边聊,一开始四人还有说有笑,慢慢地就不对劲了,女子和其中一个男子说话的声音越来越大。

邻桌的人都侧头看过来到底发生什么事了,只见女子越说越激动,脸都涨红了,和她对话的男子,低着头一言不发,看不出啥表情,只见他忽然站起来,拽住女子的头发,就往旁边的墙上撞过去。

这突如其来的举动令其他三人一时都没有反应过来,咋地就打起来了呢?没听见争吵开打了呢?还没来得及劝架,女子脑袋已经被撞在墙上哐当响了好几阵。

其他就餐的客人也被惊呆了,但旁人都只当是夫妻吵架,一会就好了,就当看了个热闹,继续各自吃饭了。

女子脑袋被撞得嗡嗡直响。女子捂着脑袋直叫唤哎哟,你把我都撞蒙了。其他人赶紧上前看看,有没有撞出血来。

好在没有撞破头,没有流血!一行人连忙趁机拉开女子和男子,快速吃完饭就离开了饭店。

万万没想到,第二天,女子又来了,还带来了两名民警,她气势汹汹地找到饭店负责人,要求索赔。

饭店负责人不解,为什么莫名其妙就要我索赔了,你到底咋啦。

民警也说,一大早你就报了警,我们也来了,到底是什么事,你现在就说。

女子忽然就很委屈,我昨天在他们这里吃饭,被撞了脑袋,现在脑袋还疼,天旋地转的,肯定是脑子被撞坏了,他们得赔。

民警就说,那你撞坏了脑子,就赶紧去医院看啊,你报警干啥?

女子说,是他们家的墙撞坏了我的头啊,我这头可疼可疼了,她又转头对饭店负责人说,你家墙为啥要用大理石,别家墙都是普通水泥墙,就是因为它是大理石墙面,所以撞人特别疼,你说不是你们饭店的责任是谁的?

在场的人听了这番言论,目瞪口呆,真是活久见!

民警说,我说你这位女同志,脑子被撞到了,就赶紧去检查,你不是说头痛了,真要去检查一下,你也说,这是大理石,撞到头那肯定疼啊,你还哐当撞了好几下。

女子说,我是要去检查,那医药费谁管啊。

民警说,当然是谁打了你,谁拽着你的头发撞了墙,就找谁去要啊。

女子说,那不,我就要这墙赔我,是这墙撞了我,拽我头发那人,他也没打我啊,是这墙让我头疼的,谁要它是大理石做的呢?

民警觉得自己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

饭店负责人更是莫名其妙,说问题在于不管这墙是什么做的,它都与你头疼没关系啊。不是它撞了你啊。

女子继续胡搅蛮缠,怎么没关系,就是因为撞在它上面,我才头疼的啊。

大家再一次目瞪口呆,这都是什么跟什么嘛!!

根据《民法典》第1003条,自然人享有身体权,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

案例中男子抓住女子的头发撞击墙壁属于侵害身体权,这个侵权主体是男子,不是墙。

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中女子明显觉得头疼,肯定是受伤了,那么抓她头发撞墙的男子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1条规定: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 5–10 日拘留 + 500–1000 元罚款。

案例中男子抓住女子头发猛撞墙壁属于典型故意伤害身体、暴力殴打,公安机关可直接拘留罚款。

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抓头撞墙极易造成头皮裂伤、脑震荡、颅骨损伤,一旦司法鉴定为轻伤,那么,那个男子就是刑事犯罪,要坐牢的。

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这件事基本与墙壁没有什么关系,墙都没有自主行为能力,它都不在法律适用范围内。

就好比,一个人走路遇到一个坑,摔了一跤,她去状告这个坑,让她摔了一跤,正常人都会觉得这是一个疯子吧。

可这女子看着也不是个疯子啊,她都能正常和朋友们一起吃饭聊天,还能这么振振有词地讲清楚事情的前因后果,明显就是正常人啊。

她为什么一直揪着墙壁不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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