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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造孽!女子和73岁的大爷,经过朋友介绍相识,女子和大爷发生了关系,随后留下8

真是造孽!女子和73岁的大爷,经过朋友介绍相识,女子和大爷发生了关系,随后留下8个月大的男婴,让大爷照顾,大爷为了泄愤,多次殴打孩子,导致孩子不能进食,他却怕自己的恶行败露,不敢送孩子就医,孩子离世了。

女子抛弃8个月大的男婴,她愧为人母,大爷为了泄愤,害死了男婴,他愧为人!

他的悲剧,从他有了一个不自爱的母亲开始。

他的母亲高某,73岁的大爷周某,两人经过朋友介绍,都看对眼了。

或许高某迫切想找一个接盘侠,抚养她的儿子,或许周某迫切想找一个老伴,让他的晚年有人照顾,两人各有企图,走到了一起。

因为各有所图,女子很快就来到大爷家,确认了他们之间的关系,发生了该发生的一切。

在女子还没有带孩子来大爷家之前,女子和大爷已经相恋了将近半年了,终于女子觉得一切水到渠成了,她带着孩子来到大爷家,再次和大爷发生了该发生的一切之后,就直接将孩子留在大爷家。

或许她以为,大爷晚年孤独需要个孩子来陪伴,所以她认定了大爷,她狠下心把孩子丢给大爷。

可大爷73岁了,他要的是一个老伴,照顾他的晚年,他要的不是一个嗷嗷待哺的孩子,73岁的他,连自己都想让人照顾,他又哪里来的精力照顾孩子呢?

女子把孩子丢给他,就对孩子不管不顾。他想要的人跑了,留下了一个需要照顾的孩子,他看着就气愤。

他把所有的怒气都泄在了孩子身上稍有不满,就殴打8个月大的孩子,甚至还殴打孩子的头部。

才8个月大的孩子,他承受着大爷的殴打,只能撕心裂肺地哭闹,可没有人来护他,等待他的只有听天由命。

终于他出现了吃饭呕吐,状态越来越差,他无法进食了。

这个时候,大爷害怕了,他没有把孩子送去医院,他害怕自己殴打孩子的行为被他人知道,说他狠毒,他放任孩子自生自灭,终于孩子失去了生命。

经鉴定,大爷并非是男婴的生物学父亲,发生这样的事情,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大爷明知道8个月大的男婴是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面对一个成年人的殴打,他根本毫无反击之力,他的殴打随时都有可能夺去男婴的生命。

由于他一开始只是泄愤,只是把对女子的愤怒迁移到男婴身上而已,他主观意识上可能并不想剥夺男婴的生命,所以他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由于孩子才8个月大,他就多次殴打孩子,并且殴打头部,这些行为都是非常恶劣的,法院判决大爷有期徒刑12年。

这件事除了追究大爷的刑事责任之外,其实还应当追究女子的责任,女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遗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她明知道大爷并非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她推卸自己抚养孩子的责任,把孩子留在大爷家,才让孩子遭受大爷的殴打,失去生命,她也应当受到刑事的处罚。

发生这样的悲剧,孩子是悲哀的,因为他有了不负责任,不自爱的母亲,他才遇到了心狠手辣的大爷,才会失去生命。

那么你对大爷和女子的行为有何看法呢?
来源;德州晚报 2026.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