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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丰台,男子路过一家超市,心生歹念,竟对搬家公司谎称超市是自己的,将超市搬空,

北京丰台,男子路过一家超市,心生歹念,竟对搬家公司谎称超市是自己的,将超市搬空,好在半路司机察觉出不对劲果断报警,最后法院这样判。

素材来源于:红星新闻

高某是个无业游民,最近手头紧,在路过一家超市后,他就动起了歪心思。

他随即给搬家公司打电话,说自己的超市不开了,准备全部迁移。

等到搬家公司到了以后,他又开始演戏,“我老婆生病了,在家没法来,我也忘带钥匙了,你们就直接开锁搬吧。”

工作人员被他的演技蒙混过关,也没多问,也没核实信息,就开始搬了起来。

然后,超市的现金、食品和各类设置全部被搬到了车上,没一会儿超市就被清空,搬的过程中,高某还真跟一个老板似的,在旁边像模像样地指挥,生怕被看出破绽。

可等到工作人员要钱的时候,高某却两手一摊,“老兄,我这就是不赚钱才关门的,我身上实在没钱,要不这样吧,这车上的烟酒你随便拿点就当运费了。”

工作人员虽然不怎么愿意,但搬都搬了,力气都出完了,总不好对方不给钱,就再搬下来,于是认了。

随后,司机按照高某的要求将一车货物往外省开,开到一个旅馆后,高某再次撒谎,说这家店是自家亲戚开的,打算将货物暂存在这里,还让店里的人出来帮忙卸货。

可就在两方人共同卸货的时候,司机跟对方一交流,对方说根本不认识高某,帮忙卸货纯属是因为高某是这里的客人,要住在这里。

司机将这个情况反馈给了搬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这才察觉出,他们先入为主信了高某的话,可高某的一些行为和话语根本经不起推敲。

于是,他们果断报警。

民警一来,高某的骗局瞬间被揭穿,再一清点,高某盗窃的物品价值9万多,如果不是司机留了个心眼,估计超市真正的主人看到,天都塌了。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高某盗窃超市的物品价值9万多,已经属于“数额巨大”的范畴,按法律规定,最终处以高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那么,搬家公司有没有责任呢?

主观上搬家公司也算是被高某给骗了,所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参与了“盗窃”,成为了高某得工具人,但这并不属于盗窃共犯。

《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认定的核心标准在于“共同故意”,但很明显,搬家公司并不是和高某商量好的,也不是得知高某得欺骗行为帮助隐瞒的一方,所以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但搬家公司没有对高某的身份进行核实,就盲目开锁又搬空超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超市方觉得搬家公司有连带责任,是有权追责的,搬家公司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
但考虑到中途及时止损,挽救了超市的悲剧,可能会因此少要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