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女子的前同事对她产生好感,而女子觉得不合适,和男子说清楚两人不合适,但是对方不死心,经常尾随女子,敲门想进去,女子劝男子不要再做吓人的事情了,然而更可怕的事情发生了,女子发现窗台上和家里的卫生间都有好几个手掌印,她吓得报警,警察查看痕迹判断有人入室,此人个子不高,监控也拍到该男子进电梯的背影,女子一下就怀疑是前同事,她担心自己的生命安全,求助,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女子最近被她的前同事搞得快崩溃了,两人以前是同事,这个男的对她有好感,又是表白又是发红包。
女的觉得两个人不合适,就把红包全退了,也把话说得很清楚,就是不想再有什么牵扯。
本以为这事儿就翻篇了,可谁知道这男的根本不死心,之后他经常尾随她,知道了她住在哪一栋楼、哪个房间。
最吓人的是,他还跑到人家门口敲门,非要进去,女子吓得不行,在微信上跟他说别再干这种吓人的事了。
那男的在微信上道了歉,说自己是因为太在意她才做了出格的事,还保证以后不会了,会保持距离。
女子信了,后来也离职了,两人再没联系过。
直到6月20日傍晚,她去厨房做饭,无意间发现厨房台面上有一个脚尖朝内的脚印,她当时汗毛都竖起来了——她一个人住,家里不可能有别人的脚印。
她住在六楼,厨房和卫生间挨着,外面是空调机位,再往外是楼栋的连廊,她壮着胆子跑到外面连廊上从窗户往里看,发现空调机位附近有脚印,卫生间窗户玻璃外面有好几个手掌印,很明显,有人从外面扒着窗户翻进去过。
她当天就报了警,民警来了之后查看了那些痕迹,判断入室的人个子不高,女子一下子就想到了那个前同事——她刚搬来这儿三四个月,没别的人知道她住哪儿,而且那个男的个子确实不高。
第二天,她去物业调了监控,监控显示,事发当天凌晨2点05分,那个前同事进了电梯,2点14分走楼道出来。虽然走廊里没有摄像头,没拍到他翻窗的过程,但时间完全对得上。
女子检查了家里的东西,没有丢任何财物,但这才更让人害怕——他凌晨两点翻进一个独居女人的家里,待了几分钟又走了,什么也没拿,没人知道他到底干了什么。
女子吓得不敢回家住,担心那个男的在屋里装了偷拍设备,或者是在为下一次进来做更过分的事做准备,目前警方已经介入调查。
一个独居女子,大半夜被人翻窗进家里溜达了一圈,什么值钱东西都没拿,就留下几个手印脚印——这事儿换谁都得吓得半死。
整件事最让人后背发凉的地方在于,这个男的被拒绝之后,表面上道了歉、说保持距离,背地里却在凌晨两点翻六楼的窗户进屋。
这种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做法,比单纯的纠缠更吓人——因为你根本不知道他哪句话是真的,哪句话是假的。
女子发现脚印之后不敢回家住,担心屋里被装了偷拍设备,这个担心一点都不过分,之前就有过类似的案子,一个男的跟女朋友分手之后不甘心,撬锁进前女友家,在厕所窗户上装了摄像头偷窥,后来还把摄像头挪到卧室里。
最后被判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这起事件暴露出一个问题:从“被拒绝”到“尾随”到“翻窗入室”,中间其实有很多预警信号,但法律对这些行为的约束力似乎不够。
尾随、敲门、纠缠——这些行为单独拎出来,可能够不上犯罪,顶多是治安问题,但问题是,这些行为往往是更严重犯罪的前奏。等真的出事了再管,是不是有点晚了?
住宅是一个人最后的隐私空间和安全堡垒,被人这样闯进去,那种恐惧感和被侵犯感,不是丢没丢东西能衡量的,希望警方能尽快查清楚,给这个女子一个交代,也给所有独居的人一个安心的理由。
《刑法》第245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个男的凌晨翻窗进入女子家中,既没有经过主人同意,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他的行为符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构成要件,就算他没偷东西、没打人,光是“未经允许擅自进入他人住宅”这一点,就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了。
这个案子一旦查实,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完全有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