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闻报道,荣耀正密集起诉手机壳电商,理由是商标侵权,或涉及超400家手机壳电商公司。荣耀认为这些手机壳厂商在商品的标题中和介绍页面大量使用“荣耀”二字或“Honor”标识,商家行为属于“品牌攀附”。而商家林先生(化名)表示,出现“荣耀”二字是为了指明适配机型,不存在侵权。
天眼查显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近几年发起了数百起商标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多以撤诉收场,并且被告方很多未联系到,被法院公告送达。一起荣耀胜诉的案件中,法院认为,涉案商品链接标题及展示图中使用的有关标识突出醒目易于识别,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红星新闻注意到,目前电商平台上第三方手机壳商品标题大多数在品牌前带有“适用”两字,如“适用荣耀600Pro”。对于此事,红星新闻采访多位律师进行法律分析。有律师表示,该类案件本质是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边界问题。法律允许配件类商家引用他人商标说明产品用途,这就是“指示性使用”——卖手机壳总得告诉消费者适配哪款机型,不然消费者没法精准选购。但这种使用有明确的合理边界,核心要满足“必要、克制、不误导”三个前提。

▲资料图
核心在是否“指示性合理使用”
规范表述需有“适用于”,不特意放大加粗品牌名
据上述报道,民事起诉状显示,荣耀方指出,被告林先生拼多多网店的商品标题首部使用“荣耀”字样且未标注其自有品牌。点击“购买”页面,型号大量使用“荣耀”字样。已公布裁判文书的案例中,大多以撤诉收场,少数开庭的案件几乎全部以荣耀胜诉告终,而被告方大多未参与答辩。如一起案件中,荣耀起诉武汉一家电商公司,称在产品销售链接中,产品名称、产品详情页品牌介绍使用“荣耀”标志,该行为客观上会引人误以为是荣耀商品或者与荣耀存在特定联系。
广东卓凡(惠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万钰告诉红星新闻,某些厂商对于知识产权追责力度大,只要相关产品印有其商标字样,有“搭便车”嫌疑,就可能会做批量起诉。
广东另一名律师则表示,自己接触过一些荣耀发起的商标诉讼,大部分情况是,不只是商品标题里写了“荣耀”,而且商品缩略图里有“荣耀”字样,或者加了某些侵权的宣传文案,或者购买了“荣耀”的关键词推流。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静辉向红星新闻指出,该类案件本质是商标“指示性合理使用”的边界问题,普通商家和消费者用一个朴素标准就能判断:用“荣耀”二字,到底是为了说清产品适配性,还是为了蹭品牌热度误导消费者。

▲资料图
刘静辉称,法律上允许配件类商家引用他人商标说明产品用途,这就是“指示性使用”——卖手机壳总得告诉消费者适配哪款机型,不然消费者根本没法精准选购。但这种使用有明确的合理边界,核心要满足“必要、克制、不误导”三个前提。
刘静辉具体解释,所谓必要、合理的使用方式,其实就是老老实实做产品说明:比如标题规范表述为“适用于荣耀80机型的防摔手机壳”,“荣耀”字样的字体、大小、颜色和周边文字保持一致,不特意放大加粗、不放在标题最前端当自身招牌;不使用“原装”“官方授权”“原厂出品”这类暗示关联的表述,甚至主动标注“第三方配件,非荣耀官方产品”。刘静辉认为,这种使用是传递真实的选购信息,没有攀附品牌商誉的主观意图,属于合法合理使用。
商家是否侵权
取决于是否存在“攀附”主观故意
万钰表示,该类案件在电商平台上比较常见,有一定争议,结果如何要看具体司法裁判的裁量尺度。核心争议点在于,标注带有商标字样的文字是否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而这是一个较为主观的判断。在实务中,其边界在哪里有争议,希望将来有司法解释或者裁判案例明确。当然,案件结果大致为两种方向,一种认为商标权人即正版厂商的责任多一些,例如他们可以放大商标,凸显正版的产品。另一种则加重第三方生产销售厂商的义务,例如售卖产品的时候,需要强调该产品是“适用于”某某型号的手机,强调其适配性,从而降低消费者可能因为误导而认为该第三方产品为官方产品的可能性。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恺告诉红星新闻,“指示性使用”指使用者在经营活动中善意合理地使用他人的商标,以客观说明自己商品用途、服务范围以及其他特性,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有关,常见于零配件贸易、维修服务等商品信息中。在电商环境下,商品信息尤其是标题兼具商品检索、品牌识别、流量引导等功能,判断在标题中对某一商标的使用行为是否构成指示性使用较为复杂。
余恺举例说明,当前各电商平台中,如果店铺经营者在使用他人商标时存在混淆的主观故意(如并非XX品牌,却在商品标题中刻意标注为“XX品牌官方正品”)、没有尽到必要注意、避让义务(如未标注“适用于XX品牌”而笼统写为“XX品牌产品”)、使用场景缺乏必要性(如销售数据线等通用商品时,在商品标题中刻意提及其他品牌以增加检索曝光机会等),均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侵权是否成立,取决于对某一商标的使用行为,是否存在“攀附”(搭便车)的主观故意,并在客观上可能导致消费者和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
余恺介绍,从网上公布的案例中可见,基于个案店铺经营者在使用商标时的具体语境及显著性程度的差异,司法实践对于是否构成指示性使用的认定尚未完全统一。随着人民法院对于电子商务交易的理解进一步加深,裁判上的分歧或将逐步弥合。与此同时,电商平台正逐步完善上架商品相关引导和要求,电商市场整体在向规范化的方向迈进。
红星新闻记者胡伊文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