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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胆包天!”贵州,已婚女子带着12岁的女儿与一男子同居,岂料,男子趁她外出打工

“色胆包天!”贵州,已婚女子带着12岁的女儿与一男子同居,岂料,男子趁她外出打工,1个月期间,强奸了12岁女儿,还猥 亵她,东窗事发后,男子被检察院以强奸罪、重婚罪、猥亵儿童罪起诉,而女子也因重婚罪被起诉。

男子郭某某明知道余女士已经结婚,可他根本没在乎,不顾脸面,还是跟着她在贵州多个地方以夫妻名义同居。

虽然,郭某某并不是一个靠谱的人,徐女士却依然抛弃家庭、不顾道德选择与这个男子苟且。

殊不知,一场悲剧上演了。

当时,余女士带着自己12岁的女儿小舟和郭某某一起生活同住在一个屋檐下,完全没意识到身边的郭某某不怀好意,更没想到自己的任性从此埋下了隐患。

2021年6月到7月期间,余女士外出打工了,把12岁的女儿留在家。

你说这个妈心也是真大,毕竟,郭某某不是小舟的亲生父亲,怎么能把女儿留下,怎么能放心呢?

就是这期间,郭某某趁着余女士外出打工不在家的空隙,多次将魔爪伸向了还在上小学的小舟,对她实施了奸 淫和猥 亵行为……

直到东窗事发后,郭某某才被警方控制。

检察院随后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重婚罪三项罪名对郭某某提起公诉。

同时余女士也因为重婚罪被一并起诉。

本案里,郭某某先是明知余女士有配偶还以夫妻名义同居,本身就触犯了重婚罪。

《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没有证据证明余女士明知郭某某侵害孩子却放任不管,所以她暂时只需要为重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还有,郭某某是和孩子母亲同居的成年男性,相当于孩子日常相处的长辈、临时看护人。

可他利用独自在家的便利侵害未成年,属于情节恶劣。

法律规定,只要和未满14周岁女孩发生 性 关系,不管孩子有没有反抗、表面是否顺从,一律按强 奸从重判,不存在“自愿”一说,因为幼女心智不成熟,没有 性 自主判断能力。

更恶劣的是他多次对12岁的幼女下手,这个年龄的孩子认知和反抗能力都很弱,法律对这类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本来就要从重判。

郭某某同时犯了三个罪:猥 亵儿童罪、重婚罪,强 奸罪。

最终,法院判决:三个罪名的刑期加起来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2年。

案子结了之后,当地检察院没有就此撒手,联合妇联的专业工作人员,多次上门给小舟做心理疏导和家庭教育指导。

还安排了专业的心理测评,全程跟踪帮扶,同时监督余女士履行好监护责任,确保小舟的生活和学习能尽快回到正轨。

目前,小舟已经回到学校上学,日常的学习和生活已经完全恢复了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