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谈滴露广告争议】律师解读滴露消毒液广告被指物化女性 近日,滴露一款衣物消毒液广告因台词涉嫌物化女性引发广泛争议。滴露消毒液广告被指物化女性6月20日,律师发文谈及此事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列举了十一项广告中不得出现的情形。其中第(七)项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第(九)项规定: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广告把女性的身体和性经历等同于需要被消毒的"脏东西",并教唆男性对女性进行某种"身体审查",涉嫌违反上述性别歧视内容。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违反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等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滴露广告中"被别的男人污染过"这种表述,将女性的性经历污名化,直接触及了人格尊严保护的范畴。这类广告之所以能反复出现,根本原因不在于法律不够严,而在于品牌的决策链条里,没有人真正在乎女性消费者的感受。
一支广告从策划、拍摄、审核到投放,要经过多少人?这些人里,难道没有一个人觉得"被别的男人污染过"这句话有问题?不是没觉得,是觉得无所谓。这种"无所谓"才是真正需要被改变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