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一家小饭馆来了5个客人吃饭,吃到一半掏出烟就要点,老板和店里帮忙的老人上去劝他们别抽,结果这几个人不干了,跟老人又吵又拉扯,最后气呼呼地走了。这几个人前脚刚走,老人后脚就直接倒地上了,最终也没能救回来。经查老人本身就有 心 脏 病 史,还做过搭桥,属于心源性 猝 死。现在,那5个顾客已经被民警带走调查了,饭店也暂时关门了,家属就等一个说法。
据极目新闻的报道获悉,54岁的帅某某,就是帮亲戚开个店,平时也不图什么,挣个辛苦钱。
事发当天,店里来了5个人,点了菜吃着吃着,就想吞云吐雾。
饭店里全是人,烟雾缭绕的,帅某某看不下去了,上去好言好语劝了几句。
结果人家根本不搭理,还跟他又推又搡的。
帅某某本来身体就不好,心脏 搭过桥,这事他自己知道。
但他没退,觉得公共场所不让抽烟是规矩,自己占理。
那几个人闹完就走了。帅某某气得不行,站那缓了半天,正掏出烟想点上抽两口,突然身子一软,人就倒了。
送去救治,也没能抢救过来。最终确定离世的原因是心源性猝死。
现在饭店也关着门,当时闹事的5个人全被带去问话了。
有人认为这是自身疾病跟别人没关系,有人说不吵架就不会是这样的结果,因果关系上闹事的5人理应有责任。
这事,到底谁该担责呢?这5个人有没有错呢?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这不是哪个人定的规矩,是写在法律里的。
消防法明确规定,公共场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有义务制止吸烟行为。
帅某某上去劝,完全合法合规。
但问题出在后面,劝说变成了拉扯,好好说话变成了动手。
《民法典》第1165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几个人很有心 脏 病 的帅某某推搡,这不是一般的吵架,这是拿别人的命在赌。
从因果关系上看,很多人觉得老人本来就有病,离世了也跟别人没关系。
这话听着有道理,但从法律上,可不这么看。
《民法典》第1173条大纲,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注意:是减轻,不是免除。
帅某某确实有基础病,但如果没有这场冲突,他大概率不会在那个时间点倒下去。
情绪激动是直接诱因,而诱因是那5个人制造的。
更关键的一点是,这5个人离开时帅某某还活着,人是在他们走了之后才倒下的。
也就是说,他们的行为和帅某某的离世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可以说帅某某自己也有责任,但也不能说和那5个人一点关系都没有。
现在网上有个说法特别离谱,说抽烟的人没错,劝烟的人才有问题。
这个逻辑不对,公共场所抽烟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你违法在先,人家制止你,你还动手,现在人没了,你说跟你没关系。
这要是真判下来,家属起诉那5个人,胜算不小。
侵权责任的核心原则,就是行为与损害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本案中,推搡拉扯导致情绪激动,情绪激动诱发心源性 猝死,这条证据链是很完整的。
而且还有个细节,帅某某倒地后自己还掏了烟,说明他当时是极度愤怒和憋屈的状态。
这种状态,就是那5个人直接造成的。
你在别人地盘上违法,人家劝你你还动手,现在出了人命,你想全身而退,法律可不答应。
对此,大家都怎么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