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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担谷子,就能把老婆"租"出去三五年——这是民国时期真实存在的交易。 这套交易

几担谷子,就能把老婆"租"出去三五年——这是民国时期真实存在的交易。

这套交易还有白纸黑字的契约,写明期限、价格、孩子归属,甚至规定女人在被典期间不许回去看自己原来的孩子,哪怕看一眼也不行。

这种陋习叫"典妻",又叫租妻、借肚皮、典水面,在浙江、福建等地尤为盛行。

它的运作逻辑说穿了极其简单:穷到活不下去的男人,把妻子当成一种可以出租的资产,换来谷子或银元,度过眼前的难关。受典的一方,通常是四五十岁、无子嗣的男人,花钱买的是"生育权",期限一到,人还回去,孩子留下。

这套交易是怎么谈成的?

一般要有媒人居中撮合,双方立下契约,一式两份。契约上写明典期,通常一两年叫"租",三五年叫"典"。价格因人而异,以女人的年龄、容貌和典期长短来定,从几担谷子到几十元、上百元银元不等。浙江宁波一带的行情,大致是这个范围。

契约里还有几条关键限制,专门针对被典的女人。典期内,她不得与原来的丈夫同居,不能回家照看自己留下的孩子。典期内所生的孩子,全部归受典方所有,不论男女。有些地方的规矩更细,比如浙江金华一带,受典的男人要选个吉日,用花轿把典妻接回家,还要摆宴请族长和房长,取得宗族的认可。武义一带甚至要在祠堂摆香火,让这件事在宗族层面过明路。

孩子生下来之后,叫亲生母亲"婶婶"。

这是材料里最刺眼的一句话。孩子可以入宗谱,跟受典父亲姓,而生母作为典妻,大多不能上事宗庙,下列宗谱。典期一满,她回到原夫家,与孩子骨肉分离,什么都带不走。

有些女人就这样被反复出典。丈夫把她典出去,等她回来,再典给下一个人。材料中记载,绍兴一带,有些男人把典妻当成稳定收入来源,自己不工作,靠这个吃饭。这不是个例,是当时某些地方公开存在的生存方式。

这种陋习的历史根源,比多数人以为的要深得多。

典妻的记录最早可以追溯到汉代,南北朝时浙江五郡已有"质妻卖儿"以充丁税的记载。宋代典妻婚已成风习,元代《元典章》首度将"禁止典妻"列入刑法,明代律令也明确规定将妻妾典雇与人者"杖八十"。但禁令一道道发下来,现实却是另一回事。

清代的律例比明代宽松,规定"贫民将妻女典雇于人服役者甚多,不在此限",这等于给典妻留了口子。结果典妻现象在清代反而达到鼎盛,从浙江蔓延到福建、台湾、江苏、天津、辽宁、甘肃,各地叫法不同——天津叫"押账",辽宁叫"搭伙",甘肃叫"僦妻",广西叫"寄肚"——但本质如出一辙。

民国建立后,孙中山曾颁布法令,明确禁止典雇妻女。1928年,政府颁布《婚礼草案》,试图规范婚姻形式。但这些规定主要在城市和学界推行,乡村几乎没有变化。浙江、福建等地的典妻婚,在民国年间仍大量存在。

1930年,作家柔石以浙东农村为背景,写下短篇小说《为奴隶的母亲》,主人公春宝娘被丈夫以八十至一百元的价格典给一个秀才,典期三年,生下孩子后被迫离开。这篇小说后来被翻译成多国语言,成为那个年代典妻现象留下的最广为人知的文学记录。

真正让这一陋习走向终结的,是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这部法律明确废除包买婚姻、纳妾、典妻等封建婚姻制度,并在随后几年通过全国性的贯彻运动落到乡村。典妻婚才从制度层面被彻底切断。

从汉代到1950年,这条历史线拉了将近两千年。禁令发了一道又一道,每一道都没能真正终结它。根本原因不复杂:只要贫困还在,只要女人的人身权利没有法律保障,只要宗族认可这套逻辑,契约就会继续签下去。

那些被典出去的女人,史书里几乎没有留下名字。留下来的,只有几份契约,和柔石笔下春宝娘回头看孩子的那一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