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鸿体育资讯网

劝阻电梯内吸烟,遭对方辱骂吐口水殴打,打人者当着警察面称“一分钱也不会赔”,男子

劝阻电梯内吸烟,遭对方辱骂吐口水殴打,打人者当着警察面称“一分钱也不会赔”,男子感慨“维权成本太高,以后不会多管闲事”。法律不应让正义者吃亏!

6月10日,湖南长沙。樊先生进入电梯后,一对男女随后进入,男子手中夹着点燃的香烟,在密闭的电梯里吞云吐雾。

樊先生出声提醒:“电梯里不能抽烟。”对方不以为然,反而叫樊先生“出去”。

当时电梯门已关、正在上行,樊先生指着电梯内的禁烟标志再次劝说。

抽烟男子态度嚣张,大声吼:“我就要抽!”并用脏话辱骂樊先生。

樊先生称对方明显喝过酒。他被逼到电梯角落,对方竟朝他脸上吐了一口口水。

樊先生忍无可忍,也向对方脸上吐了一口。随即,抽烟男子先动手打人,两人扭打在一起。

同行女子一开始劝架,但随后拉偏架,与男子一起殴打樊先生。监控显示,樊先生挨了5拳,仅还击1拳。

出电梯后,樊先生报警。打人男子态度极其嚣张,声称“一分钱也不会赔”。

目前,案件已上报法制科依法办案。

但樊先生事后表示:“我以后不会再管这种事了,违法成本太低,维权的成本又太高了。”

一句话,道出了无数“管闲事”者的心酸。

这起“劝烟被打”事件引发广泛争议:樊先生还击了一拳,算不算“互殴”?违法者为何敢如此嚣张?维权成本到底高在哪里?

第一,樊先生的行为可能构成正当防卫,而非互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本案中,樊先生先被吐口水、被辱骂,对方先动手打人。

樊先生在狭小电梯内无处可逃,仅还击一拳,且明显处于被殴打状态,不应轻易认定为“互殴”,而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即便认定为防卫过当,也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二,打人者可能面临行政拘留及罚款。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男子和同行女子共同殴打樊先生,属于“结伙殴打”,应从重处罚。

第三,民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

樊先生被打伤,可要求打人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

同时,因当众遭受殴打、吐口水,还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樊先生所说的“维权成本太高”,正是指这些赔偿需要通过报警、调解、诉讼等程序,耗费大量时间精力,而对方可能“老赖”拒不执行。

第四,公共场所禁烟有法可依。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电梯属于室内公共场所,抽烟违法。

樊先生劝阻是合法正当行为。打人者不仅违法吸烟,还暴力伤人,理应受到严惩。

一根烟,一句提醒,换来5拳、一口唾沫、一句“一分不赔”。

樊先生后悔了,不是后悔劝阻吸烟,而是后悔“管闲事”的成本太高。

这是个人的选择,却是社会的悲哀。如果每一个劝阻违法的人都要付出如此高昂的代价,那么最终,公共场所的秩序谁来维护?

电梯里抽烟、高铁上霸座、马路上违章……这些“小恶”之所以屡禁不止,正是因为违法成本太低,而维权成本太高。

我们希望,法律能给打人者应有的惩罚,给劝烟者一个公正的说法。

更重要的是,不要让“樊先生们”心寒。他们需要的不是“英雄”的称号,而是一个“好人好报”的社会环境。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