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女子去浴室洗澡,正一丝不挂地在女宾区吹头发,突然一个陌生男人钻了进来,把她看了个精光!浴场明明有门闸、有手牌、有工作人员,结果全成了摆设。女子要求男子、浴场各赔一万,最后却只拿到了7000元。这件事,到底是谁的责任?
6月10日,红星新闻 报道了这则新闻。
案发在今年5月,当天女子沈女士在当地一家浴室洗澡。这种洗浴中心通常私密性比较好,进入女宾区需要刷手牌、过闸机,里面往往也还会安排工作人员看顾。
沈女士像往常一样,洗完澡后简单擦干了一下身上的水,全身一丝不挂,正准备拿吹风机吹头发。
这时,一个男人突然出现在她面前。两人四目相对,沈女士慌到失语,来不及遮挡,也来不及叫喊。
当时女宾区加上搓澡阿姨一共四个人,另外还有两位女顾客,那男的闯进来的一刻,所有人都傻了,很快在浴室引起一阵恐慌骚乱。
接到报警,民警很快到了现场。这名男子姓夏,25岁。面对民警,男子说自己喝多了要找厕所,所以误闯了进来。
可监控和现场情况都显示,他是穿过闸机和墙壁之间的空隙,硬钻进来的,目标明确地往女宾区里面冲。
男子这个说法,很快被沈女士戳破。沈女士回想,当时女浴室里有一个年轻女孩看上去情绪不好,好像还在哭泣,男子闯进来就是为了找人的。
夏某后来也改了口,承认自己其实是来找那个女孩的,正如沈女士推断,两人之间可能发生了情感纠纷。
但无论什么原因,都不该成为闯入女浴室的理由,这对其他顾客造成的不安全感和恐慌,严重影响了公共治安秩序。
沈女士越想越后怕,好在这次是一个没有伤害意图的人闯入,如果闯进来的是一个歹徒呢?现场将女性的人身安危就要出大事了。
于是,沈女士对浴场和夏某提起诉讼,要求双方分别赔偿一万元。
可浴场一开始并没有那么痛快。他们觉得,自己已经装了闸机,门口也有人看着,是那男的太拼了,硬翻进去的,女宾区的工作人员发现后也立即把他赶了出去,浴场认为自己已经尽了义务。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事怎么看?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女宾区的闸机和墙之间有一个空档,一个成年男子能钻进来,说明这个设计本身就有漏洞。
男宾闯进去之后,不是立刻被发现,而是等他已经进了女宾区,在他看到了里面的女顾客,并且被顾客都发现了之后,工作人员才反应过来,才采取的行动,这也说明现场管理是有问题的。所以,浴场在法律上不能以此免责。
最终,经过调解浴场赔偿沈女士7000元,双方达成和解。浴场表示会在女宾区入口安排专人看管,并且以后不再接待夏某。
那么,闯进女浴室的夏某,应承担什么后果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夏某明知是女宾区,仍然闯入,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他在沈女士一丝不挂的状态下出现在她面前,导致她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侵害,这就构成了民事侵权。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夏某虽然否认偷窥,但他承认是进来找人的,这就说明他是有意识、有目的进入女宾区,并非误入,这在法律上不构成免责理由。
至于他说自己喝醉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明确: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所以,本案虽然没有具体透露关于夏某的处罚结果,但按照上述规定,他面临行政拘留和罚款,是完全有可能的。
至于沈女士的赔偿诉求,她要求双方各自赔偿一万元,这个数额合理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被异性在洗浴场所看光身体,通常被认定为属于严重情形。一万元这个数额,放在同类案件里并不算高,有判例显示类似情况的精神损害赔偿从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所以沈女士的诉求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
至于最后浴场只赔了7000元,那是调解的结果,双方接受,未必完全按照诉讼标准来。
而夏某那边,沈女士完全可以单独向夏某主张侵权赔偿,甚至可以要求对他进行治安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