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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违法典型案例(第一批)】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安全违法典型案例(第一批)】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重点工业产品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加强烟花爆竹、电动自行车、建筑保温材料、校服等产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产品质量违法行为。为充分发挥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提高相关企业及经营者合法经营意识,现将部分典型案例(第一批共4起)予以公布。


案例1.沈阳市洪舟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案
2025年12月,在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沈阳市洪舟烟花爆竹销售有限公司销售的特制啄木鸟12层(爆竹)、日照金山(组合烟花)经检验,部件-引燃装置-引燃时间、结构和材质项目不符合本次监督抽查依据 GB 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9593-2015《烟花爆竹组合烟花》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2日从醴陵市龙塘花炮厂购入特制啄木鸟12层(爆竹)16箱,货值金额624元,违法所得28.5元。2025年7月11日从江西盛鼎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购入日照金山(组合烟花)1箱,货值金额520元,违法所得6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6年5月8日,沈阳市铁西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2.5元,罚款3798.4元行政处罚。


案例2.大连宁达优选车行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6年4月1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大连宁达优选车行有限公司待售的2台电动自行车(商标:优速,生产企业:江苏优速车业科技有限公司),经现场测量车座长510mm,不符合GB 17761-2024《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
经查,当事人以1750元/台的价格从江苏优速车业科技有限公司采购电动自行车2台,以每台2500元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5000元,未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6年4月29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作出没收改装电动自行车2台,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鞍山海城市有为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建筑保温材料案
2025年9月,在辽宁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海城市有为保温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经检验,导热系数(平均温度25℃)项目不符合GB/T 10801.1-2021《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EPS)》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15日生产规格型号1200×600×50(mm)、17kg/m³、I级、037级、B2(E)级绝热用模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56.16m³。货值金额6887.88元,已销售38m³,违法所得2157.15元,剩余部分自家装修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6年2月5日,鞍山市海城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57.15元,罚款13775.7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锦州市黑山县娴雅服装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校服案
2025年12月,在锦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的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黑山县娴雅服装店生产、销售的学生装(小学夏装上衣)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GB/T 31888-2015《中小学生校服》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在西柳购买布料制作抽检同批次学生装(小学夏装上衣)100件。货值金额4000元,违法所得135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6年1月30日,锦州市黑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55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质量监督处
文字:聂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