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一女子在浴场刚洗完澡,还没穿衣服,一男子突然闯入,她全身上下一丝不挂,被看的一览无余。女子很气愤,报警了,男子谎称自己喝醉了找厕所,实际他是来找同在浴场的一名伤心女士。女子认为自己被砍光,男子和浴场都有责任,要求他们各赔偿10000元。目前,浴场已与女子达成和解,赔偿7000元,男子想要少赔偿,而且要分期付,女子不同意,准备走法律程序。
今年5月,沈女士在家附近的一个浴场女宾区洗澡,洗完澡出来,还没穿衣服,她悠闲的吹着头发。
当天人不算多,所以她用余光就能看到沐浴出来的所有人,除了自己,有个搓澡阿姨,还有另外两个来洗澡的顾客。其中一个女孩看起来很伤心的样子。
她本来还挺好奇,这个姑娘为什么在这里哭,但怕人家不愿意说,或者讨厌别人打听,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她就没多嘴。
正当她在思考这个女孩儿的事的时候,一个男子突然莫名的闯进来,由于自己什么都没穿,突然看到个异性,沈女士来不及遮挡,只能在原地凌乱。
男子看到了女宾场内还有还有没穿衣服的顾客,也没道歉,也没退出去,而是把目光落在了那个伤心女孩身上。
女孩也是惊呆了,愣了两秒,然后问他怎么进这里来了?
同时,搓澡阿姨赶紧将男子赶了出去,男子也算配合,就直接出去了。
回过神的沈女士心里又难受又气愤,自己只是来洗个澡,居然还没被陌生男子看个光。
这回她无暇顾及女孩的伤心事了,自己也够闹心了。
要不是这个伤心女孩,自己可能也不会遭此一劫, 心里这么堵。
她报警了,想要浴长和男子都给个说法。
民警很快到场,涉事男子交代自己姓夏,25岁,他说那时候自己喝醉了,是找厕所误闯了女宾区域。
沈女士说他其实是来找那个伤心女孩的。
沈女士认为,不管他们之间发生了什么事,夏先生的突然闯入,导致自己被看光,自己心里非常难受,成了无辜的受害者。她要求夏先生和浴场分别赔偿自己10000元。
浴场方面承认了存在管理疏忽,但也很无奈,工作人员说,他们在女宾区域外设有闸机,正常异性根本不能进去,夏先生当时是翻进去的,根本来不及阻挡。女宾区的员工看到夏先生进去后也立即将他刚赶出去了。
通过调解,浴场赔偿沈女士7000元,同时承诺会改进工作,设人专门在男女宾出入口值守,还把夏先生拉进了黑名单,从此不得此来浴场。
夏先生刚毕业,手里没有钱,他觉得自己无意看沈女士,也不想赔偿那么多钱,还想通过分期赔偿。
这一想法遭到了沈女士的拒绝,沈女士准备走法律程序解决和夏先生的问题。
《民法典》第1198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浴场应该对来消费的顾客起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侵权行为,他们有责任。
但因第三人行为导致他人受损,第三人承担主责;也就是说夏先生明知女浴场男士不得进入,也设有闸门阻止他人进去,他还故意跳进去,他是主要侵权人。
浴场未尽安保义务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浴场可事后向男子追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夏先生闯入女宾浴场,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哪怕是误闯,也属于第(三)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司法实践中已将女宾浴场、更衣室等私密区域认定为与住宅同等受保护的私密空间,可直接适用本条,对闯入的夏先生予以治安拘留和罚款的处罚。
我们相信夏先生不是有意冒犯,但侵犯了别人权益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这也提醒我们遇事不要冲动,有什么事非要让他闯入女宾室才能说,闯进去了也是被赶出来,还侵犯了他人权益,又多了一事,原来的事更解决不了了。
大家对此怎么看?评论区一起聊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