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女子看到洗手台上有用过的成人用品,便问丈夫,是不是他用过的?丈夫一口否认,女子自己也没有用过,因此认定是前一位顾客用过、保洁未清理干净。夫妻俩对酒店脏乱的环境十分不满,没想到自己竟在卫生不合格的房间住了一整晚,随即要求酒店赔偿。
酒店经理当即表态,承诺赔偿3000元。夫妻俩原本同意,同时提出需要去医院做检查,若身体出现问题,酒店需全额承担相关赔偿费用,经理当场表示全部同意。
可等夫妻俩拿着检查报告回到酒店,事情却发生了变故:之前的经理已经离职,不再任职,此前承诺的内容一概不作数。
据悉,王女士和丈夫一同入住这家酒店,起初游玩得十分开心,并未留意酒店的环境卫生。
直到第二天准备退房时,王女士在洗手台上发现一个袋子,仔细查看后,发现里面是成人用品。
王女士全程和丈夫待在一起,两人都没有出过酒店房间。她当即询问丈夫是否是他使用的。
丈夫一脸茫然,反问:“我用没用过,你不知道吗?这东西是哪来的?你别乱碰,免得沾染细菌!”
王女士立刻将物品丢弃,确认既不是丈夫使用的,也不是自己使用的,确定是上一位顾客遗留、酒店保洁没有打扫干净。
夫妻俩立刻拍照留存证据,找到酒店讨要说法。
当班王经理仔细核实确认后,证实物品确实出现在酒店客房内。为尽快平息此事,他当场代表酒店承诺赔付王女士夫妇的损失。
双方简单协商后,王经理直接拍板,不再议价:“不多说了,我们赔偿你们3000元,可以吗?”
王女士夫妇对视一眼,对这个方案基本满意。但二人考虑到居住风险,提出需要前往医院体检,万一身体出现不适,相关费用和损失仍需酒店承担。
王经理认为既然已经承诺赔付,体检费用理应包含在内,爽快应允:“你们先去检查,后续拿着单据过来报账就行。”
王女士夫妇预估赔偿金加体检费用共计四千元左右,见酒店态度诚恳、愿意负责,便打算不再纠结此事。
5月26日,夫妻俩前往医院完成检查。可当他们返回酒店索要赔偿时,酒店态度彻底转变。
酒店新任负责人表示:“没人承诺赔偿4000元,凭什么赔这么多?最多给你们退还461元的房费。”
对方还辩解:“不过是遗留了一件成人用品,打扫扔掉就可以了,我们可以赔礼道歉,不可能像之前的经理那样赔付几千元,酒店根本无法经营。”
王女士夫妇十分错愕,当即质疑:“王经理是你们酒店的在职经理,他说的话难道不能代表酒店方?”
但酒店负责人依旧推脱:“抱歉,他已经离职了,他的承诺不作数。”
夫妻俩无法接受这个说法:“员工虽然离职了,但我们的证据都还在!你们不能只退几百元房费,如果事情得不到解决,我们会如实曝光,到时候酒店的损失远不止这些!”
见状,酒店做出小幅让步,提出额外补偿200元,总计退还六百余元房费,但坚决拒绝四千余元的赔偿方案,声称经营困难、无法承担。
双方最终未能协商一致。无奈之下,王女士将整件事发布到网上,让网友评理,控诉酒店出尔反尔、言而无信的行为。
《民法典》第170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内部对工作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见,酒店在职管理人员处理客诉、协商赔偿,属于典型职务行为,消费者善意信赖该承诺,赔偿约定合法有效,酒店不能以内部离职、未审批为由反悔。
回归到本案,双方协商赔偿时,王经理是酒店在岗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处理客诉纠纷。夫妻二人发现客房遗留私密用品、保洁工作不到位,拍照留证后正常维权,并无不当。
酒店明知客房卫生不达标、服务存在违约,王经理自愿提出赔付3000元、承担体检费用并退还房费,双方达成口头赔偿协议。这份约定是彼此自愿协商的结果,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可撤销情形,内容合法合规,具备约束力。
该笔赔偿针对卫生问题带来的心理不适与健康隐患,法律对此类赔偿没有固定限额,金额并不存在不合理之处。夫妻二人也按照约定配合处理、完成体检,履行了自身义务。
酒店当初为快速平息纠纷作出赔付承诺,事后却以员工离职为由反悔、压低赔偿,属于失信违约,于情不合、于理不通、于法无据。
综上,从法律层面来讲,当事人的维权诉求合理合法,酒店应当按照约定,支付3000元赔偿金、全额退还461元房费,并报销全部合法体检费用及相关合理损失。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闽南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