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嘉兴,女子与男方办完婚宴后,得知对方曾有段复杂往事,且可能在外面还有孩子,再加上准公婆对二人生活介入过多,所以选择了分手。男方气得要求女子返还彩礼、三金以及当初办理婚宴的花销,一共22万余元。但女子认为婚宴都办了,所以彩礼不能退,而三金是未婚夫的单方面赠与,也不应该返还,至于办婚宴的费用,那是男方家自愿操办,女子认为与自己无关,所以一分钱都不想退还。后经多番协商,女子终于松口,愿意退还6.9万元彩礼钱和2万元黄金首饰的钱,但这个金额与自己料想的相差甚远,所以男方将女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返还全部彩礼、黄金首饰以及婚宴费用。
据悉,女子佳慧来自大西北,其独自在嘉兴打拼期间,认识了来自江西的建伟。2022年7月份,二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开始了同居生活,住在佳慧租住的房子里。
2024年年初,二人商量着先举行结婚仪式,之后再去领证结婚。当时建伟家给出了13.8万元的彩礼,由建伟的父亲直接给佳慧转账。建伟又去买了黄金戒指、黄金手镯和黄金项链等,花了3.9万余元。
在办结婚仪式时,建伟家负责出钱,一共办了30桌,累计花费10多万元,但所有红包都是由建伟家收取。
婚礼结束后,二人回到了嘉善的租房内继续生活。期间,佳慧从建伟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得知了一段复杂过往,而且建伟可能在外面有了孩子。
为此佳慧就开始和建伟闹矛盾,再加上二人的生活中,建伟喜欢酗酒,而公婆干预的比较多,这导致二人的矛盾逐渐加深。在共同生活了7个月后,佳慧提出了分手。
既然都分手了,而且二人只举行了结婚仪式,并没有领取结婚证,那建伟就向佳慧索要三金、彩礼钱和举行婚礼仪式的一半开销,大概在22万元左右。
然而佳慧却不愿意了,她认为既然已经办了婚礼仪式,如果还退还全部彩礼的话,那会让人觉得是佳慧做了对不起建伟的事。
其次,佳慧认为三样黄金首饰是建伟对她个人的赠与,并不属于彩礼性质,既然自己接受了,那赠与合同成立,不能撤回。
第三,婚宴是建伟家一手操办的,且红包都是建伟家收的,自己不该再支付一般的婚宴费用。
第四,佳慧家里也准备了数万元的床上用品作为嫁妆,但建伟家只承认这些床上用品仅价值2000元。
由于返还彩礼的事,二人的关系更僵了,后来通过中间人的劝说,佳慧同意返还一半的彩礼以及一半的黄金首饰,差不多8.9万余元,但建伟无法接受。
多次协商无果后,建伟将佳慧告上了法院,要求其退还全部彩礼。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本案中,建伟家给佳慧的13.8万元彩礼钱,是明确备注了“彩礼”的,所以这点没有争议。
其次,建伟家给的3金,这按照一般婚俗,属于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即也属于彩礼的一部分。
至于建伟家办的婚宴,由于红包都是建伟家收的,所以的确与佳慧没有什么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伟和佳慧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不算合法夫妻,但已经举行了婚礼仪式,且二人共同居住了7个月。如果要求佳慧退还全部彩礼,这不符合公平原则。
不过,佳慧明确表示,可以返还部分彩礼,但如果要返还三金的话,只能折价退还。
最终,考虑到双方的过错、经济条件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佳慧应当返还建伟家10万元的彩礼钱。
对于最终的结果,建伟只能无奈选择了接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