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中国境内遗留化学武器,必须由日本人处理?
答案很简单:这是日本必须承担的历史罪责+国际法强制义务。
就在几天前,两名日本工作人员在吉林处理侵华日军遗留化学武器时,因炮弹严重锈蚀破损,导致毒剂泄漏,两人手臂被灼伤染毒。中方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救治,并在三天后将他们安全送回日本。
这件事登上热搜后,有人觉得“日本人自己造的孽,自己来收拾不是天经地义吗”,也有人不解:为什么我们不能自己处理,非等日本来?
其实,问题的逻辑并不复杂——说白了就是“自己作的孽自己担”,而且这不仅是道义上的天经地义,更是白纸黑字写进国际法、有双边协议约束的,日本想赖都赖不掉。
先看历史罪责这一层。很多人也许并不清楚,日本是二战期间唯一大规模生产并在战场上使用化学武器的国家。
从1928年起,日本便在国内建立专门的毒剂工厂,到1945年战败为止,共生产了近万吨各类毒剂,制造了超过700万枚化学炮弹和毒气筒,其中绝大多数被运到了中国战场。
他们在华北、华东、东北等地发动了超过1200次化学战,造成中国军民伤亡约20万人。
更令人发指的是,日本在投降前夕为了掩盖罪行,竟将大量未及使用的化学武器草草埋入地下、抛入江河,连基本的埋藏记录都没有留下。
这些埋在地下的“定时毒弹”,一埋就是八十多年。如今,全国已有18个省份、120多处地点发现了日遗化武,仅吉林哈尔巴岭一处就埋有约33万枚。
这些年来,已有超过2000名中国百姓因误挖误触这些毒弹而伤亡甚至死亡。2003年齐齐哈尔“8·4”事件中,施工队挖出5个毒剂桶,最终造成1人死亡、42人受伤,不少受害者终生被后遗症折磨。
2004年,吉林敦化4个孩子在河边玩耍时捡到一枚生锈炮弹,导致两个孩子皮肤溃烂,留下终身疤痕。
这些血淋淋的事实无不说明,这笔账从来就应当算在日本头上。凭什么要让中国人民用自己的生命健康,去替他人的战争罪行买单?
再来看国际法的明确规定。1997年生效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写得清清楚楚:遗弃化学武器的国家,须由该国负责销毁,并承担全部资金、技术和人员。
这并非道德呼吁,而是所有缔约国都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律义务。1999年,中日两国又专门签署了备忘录,再次确认日本政府必须根据公约规定,诚实履行销毁义务,中方仅提供必要的场地与配合。
按照最初的计划,日本应在2007年之前完成全部销毁工作。结果呢?日方一拖再拖,至今已延期4次,最新的期限被推到了2027年。
截至2025年5月,也才销毁约12.7万件,回收约15.4万件,而深埋地下仍未处理的,至少还有25万枚。
更严重的是,日本政府从未主动提供过任何有价值的埋藏线索,往往是等到中国老百姓先发现毒弹,他们才被动前来处理。这种无休止的拖延,实质上是在让中国人民持续替他们承担风险。
或许有人会问:我们自身已有相应技术,为什么不能自己处理?答案不是“不能”,而是“不该”。
首先,处理化学武器本身极其危险,稍有不慎就会造成人员伤亡和严重环境污染,这样的风险凭什么要由我们来冒?
更深一层看,这不仅是个技术问题,更是个历史与政治问题。一旦我们自己动手处理了,就等于变相替日本掩盖了战争罪行,日后他们反而更有底气抵赖、不认账。
这一次,中方本着人道主义精神救治受伤的日本工作人员,体现了大国担当。但人道主义归人道主义,责任归责任。
日本处理遗留在中国的化学武器,从来就不是对中国的什么恩赐,而是必须偿还的历史血债,是躲不掉、推不开的国际义务。
我们期待日本能够真正正视历史,拿出诚意,加大投入,加快进度,早日把这些深埋在中国土地下的“毒瘤”彻底清除干净,给中国人民一个应有的交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