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事项的处理途径
第一类:正在政法部门办理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已经立案或者正在依法处理的事项。例如:民事案件正在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行政复议正在进行。第二类:依法应由政法部门处理。属于政法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应当通过法定程序解决的事项。例如:合同纠纷应当向法院起诉;认为行政行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应当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遭受犯罪侵害尚未报案、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三类:对已有生效裁判或处理决定不服的。政法部门已经作出终审判决、裁定,或者已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理决定。例如:法院终审判决已经生效;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已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起诉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