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工资是劳动者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工资支付主体若对欠薪抱有侥幸心理,恶意不支付劳动者血汗钱,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案例直击
案例1
农产品公司实际控制人丁某某拖欠何某某等39名工人31万元工资,被人社局通知配合调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未回应、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案例2
包工头任某采用制作虚假农民工工资表的方式,将应当支付的工资用于支付工程款和个人开销,拖欠1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30万余元,被人社局责令足额支付工资,后拒接电话并藏匿,未在期限内支付。刑事立案后任某向13名被害人支付全部拖欠工资并取得谅解,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案例3
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项目负责人钟某某拖欠工人工资323万余元,被人社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仍拖欠403名工人工资163万余元未支付。经检察机关充分释法说理,刘某某、钟某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积极筹措163万余元付清拖欠的全部工人工资并取得谅解,最终被不起诉。
上述案例中行为人都因触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受到不同程度的刑事追责。那么,该罪名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
罪名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谁可能成为被告?主体:老板、包工头、公司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甚至挂靠资质的“假老板”。重点:哪怕公司倒闭,若股东转移财产逃避支付,也可能被追责!2.主观上必须是“故意”明确说“不还钱”、转移财产、玩失踪、编造借口拖延……统统算故意。提示:行为人与发包方、转包方之间的民事纠纷、工程款纠纷等,不能成为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法定理由。3.客观行为:想方设法不付钱逃匿转移:比如连夜搬空办公室,更换手机号,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有钱不付:账户余额足够发工资却拿去买房买车。数额较大:1名劳动者3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拒不整改:劳动部门下达《责令支付书》后仍不执行。 4.双重危害:既坑个人,又乱社会劳动者拿不到血汗钱,可能引发家庭危机甚至极端事件(如工人过激讨薪)。
维权指南
劳动者在遇到欠薪问题时,该如何正确处理呢?保存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投诉举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人社局提交书面材料; 申请仲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刑事报案:若用人单位涉嫌犯罪,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援助:拨打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寻求免费法律帮助。 温馨提示遭遇欠薪时,请理性维权,避免过激行为!法律是劳动者最坚实的后盾。实践中,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线索移送及案件的查处办理,离不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配合。
【行刑衔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于公安机关不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者未依法及时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请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在监督履职中,可以依法运用询问、听取意见、召开案件联席会等方式就线索研判、案件定性等向行政机关提供协助,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配合,以高质效办案协同推动欠薪治理。最后,提醒大家: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当做到专款专用,工程款中的工资部分必须打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收到劳动部门通知后应当及时整改,15天内支付欠薪可避免刑责。劳动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及时依法正确主张权利。司法机关将严厉打击恶意欠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请转发提醒身边人!守护劳动尊严,从拒绝“欠薪”开始!来源:昌平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