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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临海,男子去工作的路上,被路边拴绳的狗跑过来咬了,男子马上报警,而狗主人出示

浙江临海,男子去工作的路上,被路边拴绳的狗跑过来咬了,男子马上报警,而狗主人出示了狗的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且进行栓养,手续齐全,民警也就没有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而狗主人以养狗已栓绳,公安机关未进行处罚为由,拒绝赔付男子的接种狂犬病疫苗费用,男子觉得莫名其妙,你的狗咬了人,居然不需要起码的赔偿,就把养狗人告了。

男子骑着电动车往工厂方向走,路边有户人家养了条狗,他每次经过都会多看一眼,那狗拴在门口的铁栏杆上,平时也就趴着,顶多抬头瞅瞅。

可那天不知道怎么回事,他刚骑到那户人家门口,那狗突然就窜过来了。绳子够长,正好能冲到路边。

男子根本没反应过来,狗一口咬在他小腿上,疼得他当时就叫出来了,赶紧把车停下来,低头一看,裤子上两个牙印,血珠子往外冒。

那狗咬完就缩回去了,还在那叫唤,狗主人也跑出来了,看着也慌了神,赶紧把狗拽回去。

男子没多跟他废话,直接报了警,派出所的人来得挺快,问了情况,查看了伤口,又看了狗主人的手续。

免疫证明有,养犬登记证也有,狗确实是拴着的,民警做了记录,跟男子说这属于民事纠纷,他们没法对狗主人进行行政处罚,因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男子也没多想,自己去了医院打狂犬疫苗,一针下去好几百,整个疗程下来小两千块钱。

他觉得这个钱理所当然应该狗主人出,就去找对方商量。

结果狗主人一句话把他噎住了:我狗拴了,证也办了,警察都没罚我,凭啥要我赔?

男子说你的狗咬了我,打疫苗的钱你不该出吗?

狗主人咬死了不认,说你找警察去,警察都不管,你找我干嘛。

男子越想越不对劲,自己好好的走在路上,既没逗狗也没惹狗,狗绳子拴在人家院子里,可狗能冲到路上来咬人,这跟没拴有什么区别?

狗主人嘴硬,男子也不惯着,直接去法院起诉了。

法院审理的时候,狗主人还是那套说法,说自己合规养狗,手续齐全,也拴了绳,公安机关都没处罚他,说明他没有违法,既然没有违法,为什么要赔钱?

法官没认可这个逻辑,违法不违法是行政管理的事,该不该赔是民事责任的事,两码事。

虽然拴了绳,但绳子长度能让狗冲到公共道路上咬到行人,说明拴的方式或者位置有问题,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管理义务。

最后判狗主人赔偿全部疫苗费用和交通费2400元。

其实狗主人这个逻辑站不住脚,拴了绳不代表就万事大吉,绳子多长、拴在哪儿、狗能不能够到路人,这些都是该考虑的事情。

警察不处罚是因为狗证齐全、有拴绳措施,不构成治安违法,但这跟咬人赔钱是两回事。

狗咬了人,只要被咬的人没故意挑逗,狗主人就得负责,这是最基本的道理。

这说明狗主人的逻辑有问题,拴了绳、办了证,警察没罚款,这些跟狗咬了人要赔钱根本是两码事。

民事赔偿看的是结果——你的狗咬人了,造成了别人的损失,只要被咬的人没有故意招惹,你就得负责。

绳子拴了不假,可绳子那么长,狗能冲到路上咬到正常骑车的人,这叫什么安全措施?跟没拴有多大区别?

现实中不少养狗的人都有这种想法:我证照齐全、拴了绳,出了事就不关我事,这是明显的误解。

拴绳的目的是防止狗伤人,如果拴的方式压根挡不住狗冲到公共区域咬人,那这根绳子就是摆设。

法院判狗主人赔钱,没毛病,这也给所有养狗的人提了个醒:别光顾着办证拴绳,还得想想绳子多长、拴在哪儿、狗能不能够到路人,真要咬了人,赔钱是跑不掉的。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所以男子正常经过,没有逗狗、打狗等行为,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狗主人虽然拴了绳,但绳子长度足以让狗冲到路边咬人,说明其未采取足够有效的安全措施,依法应当赔偿疫苗费用等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