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二婚,带着女儿和女子结婚,婚后生了一儿一女,妻子对男子女儿也如亲生一般,后来男子染上赌博恶习,欠下巨额债务,还导致家庭经济崩溃,更是无数次家暴,妻子忍无可忍提出离婚,并且要带走三个孩子,男子拒绝,说大女儿不是你亲生,凭啥给你,法院了解了大女儿的真实意愿后,判了。
两人结婚时,男子是二婚,身边带着个七岁的女儿,女子头婚,年纪轻轻就当上了后妈,但她一点都没含糊。每天给孩子们准备早饭,晚上还要辅导作业,街坊邻居都看在眼里,说这后妈当得比亲妈还尽心。
婚后第二年,女子生了个儿子,隔了两年,又生了个女儿,三个孩子,一家五口,虽然日子不算富裕,但过得挺踏实。
后来男子跟几个工友学会了打牌,开始是小赌,几十块钱玩玩,后来越玩越大,一晚输赢几千块,厂里的工资哪经得起这么折腾,他先是把家里的存款输光了,又去借高利贷。
债主上门那天,女子才知道家里已经欠了好多钱,她哭着求男子别再赌了,男子反过来打了她一巴掌。
这是第一次动手,但不是最后一次,之后的日子,只要输了钱,或者女子多问两句,男子就打人,女子身上经常带着淤青,上班时总穿长袖遮着。
男子又一次喝醉酒回家,把女子的手机摔了,还拽着头发把她从床上拖下来,邻居报了警,警察来了才制止住。
女子终于死了心,向法院起诉离婚,她在起诉书里写的诉求很明确——三个孩子都跟她。
男子不同意,他说儿子女儿可以商量,但大女儿是他跟前妻生的,你凭什么带走。
在他眼里,大女儿就是跟他姓的孩子,跟女子没有血缘关系,自然没有资格要抚养权。
法院审理时,专门安排人和大女儿谈了话,她跟法官说得清清楚楚,她要跟妈妈走,她说妈妈从小把她带大,比亲妈还亲 ,她说爸爸自从赌博以后就变了,她害怕他。
法官还查清了男子的情况,欠的赌债还不上,根本没有稳定的生活环境,而女子有工作,收入虽然不高,但稳定,三个孩子也愿意跟她。
判决下来那天,法官把三个孩子的抚养权都判给了女子。
要求男子按月给抚养费,大女儿虽然不是女子亲生的,但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女子要求抚养女儿,法律支持。
判决书上写得很明白,孩子的利益是第一位的,男子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很多人觉得后妈难当,可这位妻子当得比亲妈还尽心,结果丈夫赌博、家暴,把家底败光,最后还想用“不是你亲生的”来抢孩子,道理上说不过去。
赌博这东西真是无底洞,一个好好的五口之家,被几十万赌债和一次次拳头打散了。
男子觉得自己占了理——大女儿跟他有血缘,凭啥给她?
可他忘了,女子从孩子七岁起养到十二岁,五年的吃喝拉撒、上下学、辅导作业,这些付出不是一张亲子鉴定能抹掉的,孩子心里跟谁亲,她自己最清楚。
法院专门问了孩子的意愿,这一步很关键,十二岁的孩子不是大人说什么就信什么,她能分辨谁真心对她好。
女儿宁愿跟着没血缘的“妈妈”,也不愿意跟亲爸,这本身就说明男子当父亲有多失败,家暴不仅打跑了妻子,也打碎了孩子对他的信任。
有人可能会问,继母凭什么带走丈夫前妻的孩子?其实法律看的不只是血缘,更是实际抚养关系。
谁给孩子做饭洗衣,谁陪她写作业到深夜,谁在她害怕的时候护着她——这些日常积累下来,比一张出生证明重得多。
如果只认血缘不认付出,那对那些真心对待继子女的继父母太不公平了。
《民法典》第1072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女子从继女七岁起抚养至十二岁,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法律把她视同亲生母亲,所以她有权要求继女的抚养权。
法院据此并综合孩子意愿、男方赌博家暴等过错,将三个孩子都判给她,完全合法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