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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是股权激励中常见的“隐形”操作,但千万别以为签了协议就万事大吉。法院裁判

股权代持是股权激励中常见的“隐形”操作,但千万别以为签了协议就万事大吉。法院裁判的核心逻辑非常明确:实质重于形式,但证据决定成败。

一、 核心裁判规则:想确权?先过“三道关”

法院认定代持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实际出资人能否显名,主要看这三点:

1. 证据为王:必须有明确的《股权代持协议》等书面文件支撑。空口无凭,法院很难采信。

2. 内外有别:对内(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按代持协议处理;对外(公司债权人),显名股东是第一责任人。

3. 显名门槛高:隐名股东想从“幕后”走到“台前”(确认股东资格),必须经过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即“人合性”认可),否则只能享有钱权分离的投资收益。

二、 军师实操锦囊(律师视角)

1. 代持协议必须“闭环”

• 动作:不仅要签代持协议,还要同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用于工商变更)、《确认书》等文件。

• 目的: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我是真老板,只是借你的壳上市”。

2. 搞定“人合性”是显名的关键

• 雷区:即使有代持协议,如果其他股东不知情或不认可,隐名股东随时可能被“踢出局”。

• 建议:在设立代持架构时,尽量争取让其他股东签字确认代持事实,或在公司章程中预留相关条款。

3. 虚拟股 vs 实股,定性要准

• 区别:如果员工拿的是“虚拟股”(只有分红权,无表决权),法院通常认定为投资关系,不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东资格的规定;如果是“代持实股”,则严格适用代持规则。

• 警示:不要把虚拟股当实股代持,也不要把实股当虚拟股处理,混淆定性会引发巨大纠纷。

——创服智达杨军 | 你的股权好军师 & 融资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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