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在即却拿不准是何法律关系?“备位诉讼”了解一下!当前,新业态用工模式多样,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常因认知不足而难以精准选择维权法律依据,进而陷入败诉后另诉的困境。
基本案情
王某经A公司招募,在B公司运营的网约车平台注册成为司机,车辆由其本人提供,但其未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证。注册前,王某签署了《车主服务协议》,其中约定其与B公司之间不构成劳动、雇佣等关系,仅在接单至乘客下车期间形成“新型合作关系”。平台按订单里程、金额及地区差异,向王某收取一定服务费。B公司持有网约车经营许可证,而招募方A公司没有该资质。2025年2月,王某在完成B平台订单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导致自己及对方车辆损失共计四万余元。因王某的车辆使用性质已改变,即从自用变为从事网约车营运,保险公司拒绝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王某遂起诉,主张其与A、B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要求两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两公司均辩称王某与网约车平台运营方B公司为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
顺义法院经审理发现,王某的实际主张是提供劳务者致害和受害责任,即在为公司提供劳务时致他人车受损、自己也受了损失,因此要求公司赔偿。根据法律规定,该主张中,一旦认定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则王某将面临败诉后果,需另行起诉,造成程序空转。经法院主动释明,王某表示如无法认定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则主张一般侵权责任。由此,本案形成了完整的“备位诉讼”结构:主位请求为,若王某与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则请求判令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备位请求为,若王某与公司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则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关于主位诉讼请求是否成立。通过审查王某签订的车主服务协议内容、司机接单自主性、报酬获取方式等事实,认定司机可自主决定是否接单并自行安排工作,不接受平台的日常行政管理,亦无固定薪资,其法律关系不符合劳务雇佣关系的特征及构成要件,故对王某提出基于劳务关系成立的主位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备位诉讼请求是否成立。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平台公司对驾驶员负有审核、培训等法定义务。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在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导致风险显著增加的情况下,仍予以招募准入,且未履行培训与监管义务,并从运营中获取收益,对于王某造成的侵权事故存在一定过错,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王某自身不具备从业资格且对事故负主责,亦有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与收益情况,顺义法院判决被告A公司、B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王某车辆维修损失20000元。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释法
一、什么是备位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法律认知不足、法律关系定性把握不准,起诉时可能难以精准选择维权法律依据。若法院认定其选定的法律关系不成立,则面临败诉、另行起诉的风险,导致程序空转、诉累叠加,纠纷久拖不决。备位诉讼即允许原告在同一个案件里,基于同一事实,预先提出两个或更多相互关联但互相排斥的、有先后顺序的诉讼请求,由法院按照顺序依次审理,进而有效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本案中,法院在精准界定原告起诉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后,主动、中立地向其释明只选一种诉请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引导原告明确其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及先后顺序。同时在认定主位诉讼请求不成立的前提下,继续对原告提出的备位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在同一案件中支持了原告的备位诉讼请求,避免原告因前诉选择错误而另行起诉,亦无需对基于同一事实的纠纷进行多次审理,真正实现了“通过一个程序解决尽可能多的纠纷”的实质解纷效果。二、什么情形可以适用备位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11条明确规定,在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涉及诉请“解除合同”“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无效”三种情形下可以适用备位诉讼。本案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依据特殊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的递进关系,将备位诉讼的适用范围延伸至侵权责任纠纷领域。在保障当事人抗辩权的前提下,法院将特殊责任主体的侵权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请求均纳入同一案件审理,避免因原告选错诉因而败诉重来,防止程序空转和案结事未了。
提示
网约车平台不应将自己视为单纯的信息中介,而应当认识到自身是对运输服务具有组织、管理和收益权的经营主体。平台应当依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确保驾驶员具备合法资质、车辆符合运营条件,并开展必要的安全培训。该办法虽属行政监管规范,但其核心目的是维护公共安全与道路通行秩序,其中确立的审核、培训、监管义务,可直接作为认定平台民事过错的依据。新业态从业者应主动了解相关法规,依法取得相应从业资质,切勿轻信平台的“合作协议”而忽视自身责任与风险。一旦发生纠纷,可借鉴备位诉讼的思路,在同一诉讼中按顺序提出主位与备位请求,避免因选错维权法律依据而败诉后另行起诉。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第五十三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存在前款情形,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来源:北京顺义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