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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女子三次拒绝汽车销售人员的推销,没想到对方大破防,竟通过手机号搜索加女

福建福州,女子三次拒绝汽车销售人员的推销,没想到对方大破防,竟通过手机号搜索加女子微信,开口就骂“穷鬼”,女子向4S店反映,店家却表示:这不是我们家员工,不认识。

事情还得从几天前说起。

当时王女士(化名)正拿着手机打游戏,突然一个电话涌入,她接起电话,对方称自己是捷途汽车的销售人员,询问要不要买车,王女士想着家中有车,便拒绝了。

“不好意思,不需要了哈。”

她以为这话说清楚了,就挂断了电话,谁曾想到,对方又再次打来电话,还是一样的说辞,还是推销同一个品牌的车,王女士便耐性子又说了一遍,“真的不用,谢谢了。”

电话再次挂断,王女士觉得这事估计就到此为止了。

可她完全低估了对方的坚持力,电话撂下没多久,第三个电话来了。

这回王女士有点烦了,语气重了一些,“都说我家里有车,不考虑了,能不能不要再打了。”

王女士的老公也觉得不耐烦,在旁边补了一句,“况且你们那牌子我们也看不上。”

这次挂断电话后,王女士想着总该消停了。

没想到,过了一会,微信就弹出一条好友申请,王女士好奇地点开,打招呼那栏,一行刺眼的消息映入眼帘,“穷鬼,连车都买不起。”

王女士愣了几秒反应过来了,这不就是刚才那个销售吗?她做梦都没想到,因为连着拒绝了三次,对方竟直接破防,追到微信上来骂了。

对方看王女士没有同意好友申请,还一遍遍地发,每次的申请都是骂骂咧咧的。

遭受人身攻击的王女士立即向4S店打电话投诉,要求店方给一个说法。

可店方的回复却让王女士懵了。

“你投诉的这个销售,根本不是我们店里的,我们也不认识这个人。”

可这个回答显然不能让王女士信服,若不是店家的员工,怎么会有客户的手机号?又怎么会帮忙推销?

目前,这件事还在核查中。店方至少给出了初步的态度——老板会进群核对、组织排查,也算没有完全推卸责任。

但真相究竟如何,还得等进一步调查结果。
很多人觉得,不过是微信备注骂人,毕竟不是公然辱骂,这事不算太大。

其实不然,加微信骂人,和当面骂人一样,都属于“公然侮辱”。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销售人员利用网络辱骂他人,而且还反复添加微信,此行为的针对性非常强,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之一。

也就是说,微信上骂人的处罚力度基本跟当面骂人的没什么差别。

而且,未经对方同意就随意加微信进行推销,这行为本身就不合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也就是说,销售人员起初三番五次打电话进行推销,已经扰乱了私人生活安宁,而后又通过加微信的方式辱骂对方,这已经超出了正常沟通的范围,这本身也触犯了法律。

综上两条,如果王女士想追究责任,此销售人员将会面临五日以上至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金。

另外,店方虽然澄清销售人员并非本店员工,但也不是一点责任没有,店方可能有泄露个人信息的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电话号码属于个人信息范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收集、使用、泄露、公开。同时,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处理他人信息时,必须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征得本人明确同意,不得擅自收集、使用、泄露、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王女士留在店家的手机号,是为了进行商业沟通使用,但如今却被“不是这里的一名员工”拿到了,证明店家并没有保护好王女士的隐私信息。

如果查实到王女士的信息是店家这边泄露出去的,那么店方也会因为监管不力而负法律责任。

评论列表

用户15xxx73
用户15xxx73 3
2026-06-01 23:37
首先惩治几大运营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