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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奸情出人命,”河南,一已婚男子,和婚外情女子闹矛盾,不想再联系了,于是拉黑

“自古奸情出人命,”河南,一已婚男子,和婚外情女子闹矛盾,不想再联系了,于是拉黑对方的电话拒绝见面,女子想既然分开了,也要说说清楚,多次联系男子无果,就驾驶车辆前往男子工作的煤矿找他,两人的车辆在煤矿内部道路相遇,因为道路狭窄,男子又为了躲避女子,在驾车的时候疏忽观察,撞上了女子追赶他的车,而发生车祸,女子当场死亡,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男子6年6个月并且赔偿4万余元,双方都不服,提出上诉,如今法院两审判了。

这事儿说起来真的是应了那句老话,本来只是见不得光的私情,最后闹到出了人命,两个家庭全毁了,说什么都晚了。

这男的本身就有家庭,在外头跟别的女性好上之后,时间长了闹了矛盾,不想再跟对方纠缠,就干脆把人家电话拉黑,说什么都不肯见面了。

女方那边觉得就算要分开,也得把话说开,不能就这么不明不白断了联系,打了好几次电话都找不到人,索性直接开着车去男方上班的煤矿找他。

煤矿里的路本来就不宽,两个人刚好在内部道路上遇上了,各自都开着车。

男的看见女方过来,第一反应就是躲,不想跟她碰面掰扯,开车的时候一门心思想着怎么绕开,根本没仔细看周围的情况,慌里慌张的就撞上了女方追过来的车。

就这么一下,女方当场就没了命,好好的人没了,男的自己也摊上了大事。

一审的时候法院认定男的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判了6年半,还要赔4万多块钱。

结果两边都不满意这个结果,男的觉得自己不是故意的,判得太重,女方家属觉得赔的钱太少,都提起了上诉,最近二审结果也出来了。

说实在的,这事儿从根上就是错的,男的明明有家庭还在外头搞婚外情,本身就违背了底线,后来想脱身又不敢直面问题,只会躲躲藏藏,最后慌不择路出了人命,说他冤吗?一点都不冤。

有人可能觉得男方就是倒霉,碰巧出了车祸,可你细想,要是他没出轨、没拉黑对方躲着不见,两个人好好坐下来把话说开,何至于开车在窄路上慌着躲避出事故?

所有的后果都是之前的错一步步堆出来的。

女方呢,明知道对方有家庭还掺和进去,最后要分手又执念太深非要找人家说清楚,连自己的命都搭上了,更是不值得。

双方提起上诉,重审期间,男子家人愿意赔偿36.5万元,取得了对方家人的谅解,最终判决男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这一死一判,把婚外情最残酷的底色给揭开了。

从道德上看,这本就是一场注定没好结果的“孽缘”。

男的想抽身却没担当,只会靠拉黑、躲避来解决问题;女的执念太深,非要在这种本就脆弱的关系里讨个说法,结果把命送在了追赶的轮下。

这说明,当一段感情偏离了正轨,它就成了一颗随时会爆的雷。

男人的自私和女人的倔强碰到一起,在那个狭窄的矿区道路上,撞出了一家破碎、一家入狱的惨剧。

二审判决的“大反转”,体现了法律在处理过失犯罪时的灵活性。

从六年半到“判三缓三”,跨度巨大,核心逻辑在于“钱”和“情”。

重审时男方家里凑够了36.5万,这钱在法律上叫经济补偿,在人情上叫赎罪,最重要的是换回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有了这份谅解书,加上男方自首、认罪,法律给了他一个不用坐牢的机会。

这虽然现实,却也公正:对于死者家属,拿钱改善生活比让对方死蹲监狱更有实际意义;对于社会,这种基于过失的悲剧,通过经济赔偿消弭仇恨,也是一种平衡。

《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以男子在煤矿倒车时因主观疏忽、未察后方,导致女子死亡,完全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一审判六年半属于该罪的高限,重审改判三年缓刑三年,是因为男子有自首情节,且家属赔偿了36.5万元取得谅解。

在过失犯罪中,取得谅解是极重要的从轻情节,法律以此鼓励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

评论列表

小五
小五 1
2026-05-24 00:39
死老婆这省得离婚还得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