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法律工作者劳女士称,为了防止被告强奸,可以录个音。这句话引起了很大的争议,但现实是即便录音也没用啊。
争议很大锜振东强奸案,全程女方主导、女上位,锜振东还录音,最终依然成了强奸犯,判决理由是做了事还不跟人家谈恋爱,就是强奸,什么女上位、女方主导、录音什么的不能抵消"违背意志"。
这些情节都是律师和家属向披露的案情,到底是什么案情法院并没有公布。你不公布任何猜测都是合理的。而且这个案件从有期徒刑6年改判缓刑,没有披露有什么重大改变就改判,本身疑点就很多。
现在太多的所谓强奸案例,女的嘴皮子一翻就是强奸,司法机关不管三七二十一就把人扔到监狱,你们说是保护女性权益,那你们有没有想过,强奸跟其他罪名还不太一样,一旦被告强奸,不管最终是否有罪,这人基本就毁了,他们的权益谁来保障?
女的告强奸可以,司法机关判刑也可以,但如果是冤假错案,是不是该追究责任?现在真没看到这种案件证伪后有哪个追究女方责任的,明明有诬告罪都不舍得用。甚至司法人员也该追究,他们是诬告者的帮凶。
现在这个执法环境,也许不谈恋爱是最好的结果,谈了就可能在一起,一旦在一起过,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强奸犯,因为“性同意”是可以随时撤回的。甚至结婚后也要小心点,婚后强奸的案例一抓一大把。
有个建议,也许能帮到恐惧被强奸的人。如果想做那事,拉上女的到司法机关备案,说明什么时间到什么地方做,还要让司法机关的人签字确认。如果你觉得还不保险,可以邀请观摩,保你免去成为强奸犯的苦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