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给它的权利?”河南洛阳,女子的老伴交32万首付贷款45万买一套房后去世,交房时,女子找物业领钥匙被拒,物业说让她老伴本人来领,女子无奈提供了老伴的死亡证明等手续,不料,物业又以这房子属于遗产,涉及其他继承人为由拒绝给钥匙。女子再次准备相关证明交上,物业还扣着钥匙不给,一拖再拖。女子无奈将剩余房贷还清,以为这回可以拿到钥匙。万万没想到,物业竟说女子拖欠5年物业费,拒绝交钥匙,女子彻底崩溃了……
2026年5月15日,刘女士向媒体求助,说起她买的房子五年来都没进去,满是委屈和无奈。
这事得从2020年5月说起,刘女士的老伴当时在偃师区一小区买了一套房,拿出32万多元积蓄当首付,又贷款45万元,前前后后总共花了77万多元。
谁料天有不测风云,仅仅一年后,2021年4月,老伴意外遭遇车祸,不幸离世,好好的家瞬间塌了半边,刘女士和儿女悲痛欲绝。
彼时房子还在建设中,交房时间一拖再拖,刘女士一边处理老伴后事,一边盼着房子能顺利交付,好歹留住老伴留下的念想。
好不容易等到开发商通知交房,刘女士赶紧带着老伴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去某物业办手续领钥匙,可没想到,物业不给钥匙。
物业工作人员头一句话就把刘女士噎住了:“必须本人来领钥匙。”
刘女士当时又气又急,心里又酸又苦,人都没了,怎么本人来?
她强忍着难过,反复跟工作人员解释,老伴已经去世,对方让她提供证明,于是,她又把老伴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交给物业。
本以为有了这些证明,就能顺顺利利拿到钥匙,可物业又找出新理由,说这套房子属于遗产,涉及其他继承人,不能随便把钥匙交给她。
这话让刘女士犯了难,这套房子是她和老伴婚后共同打拼买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就成了不能碰的遗产?
可物业态度强硬,不给钥匙,刘女士没办法,只能回家和儿女商量 。
为了拿到钥匙,刘女士和儿女跑前跑后,按物业要求,一趟趟准备遗产继承相关手续,该开的证明、该办的公证,一样没落,全都备齐了,满心以为这下总该没问题了。
可物业还是老样子,推三阻四,今天说领导不在,明天说手续还要审核,后天又说流程没走完,总之就是不让验房、不给钥匙,摆明了是故意刁难。
这一拖就是好几年,期间刘女士没放弃过,隔三差五就去物业沟通,每次都满怀希望而去,满心失望而归,心里的委屈和无助越来越深。
2023年,为了彻底了却心事,刘女士咬咬牙,凑钱把剩余的45万元房贷一次性结清,还把房产证过户到了自己名下,想着这下产权清晰,总没理由再卡着了吧。
可让她万万没想到的是,物业又换了新借口,直接撂下一句话:“你拖欠5年物业费,不交钱就别想拿钥匙。”
刘女士当时差点气哭,房子五年都没拿到手,连小区大门都没正经进过,压根没享受过任何物业服务,凭什么要交这5年物业费?这不是强人所难、无理取闹吗?
从2021年老伴去世到2026年,整整五年时间,刘女士为了这套房子,跑断了腿、磨破了嘴,受了数不清的委屈,却始终被物业挡在门外,77万的房子,至今只能远远看着,连里面是好是坏都不知道,心里的憋屈和无奈可想而知。
有人说,房子都没交付,何来的物业费,物业费不是从交房拿到钥匙开始的吗?没有钥匙就进不去了?家里多带几个男的,把门锁换了,反正自己的房子换个门锁也没事。
也有人说,买的房子应该去售楼部领钥匙,不应该去物业公司领,凭什么售楼部把钥匙交给物业公司,谁让这个物业公司来给我们看家护院、打扫卫生,去找售楼部要嘛。
从法律方面,这套房是刘女士和老伴婚后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本身就是产权人之一,不是单纯的“遗产继承人”。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她老伴去世后,刘女士作为配偶,加上子女出具继承证明,物权已经明确。
物业不是法院,无权审查继承资格,更不能以此为由扣钥匙,属于非法阻碍业主行使物权。
另外,交房交钥匙是开发商(委托物业)的法定义务,交物业费是物业服务合同义务,一码归一码。
物业用扣着钥匙,让刘女士交物业费,和停水停电催费性质一样,违法。
而且前5年刘女士没拿到房、没入住,按规定这段物业费该开发商承担,不该算在刘女士头上。
《民法典》第944条: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真要追物业费,只能去起诉,不能扣钥匙。
这事明摆着就是物业欺负刘女士老实,刘女士可以报警或者将物业起诉到法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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